Q:若老師確有必要搜查學生書包,應注意哪些事項?

A:老師若要搜查學生的書包,應有明確之理由,不能是無目的的任意性搜查;如果確有實施搜查之必要,最應該注意的是,一定要有學生代表或其他老師在場共同實施。

法律觀點

        基於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與隱私權,任何不依法令而無故搜查他人物件或身體之行為,都是對於人權之侵害。事實上,目前並沒有任何法令明文允許老師可以搜查學生的物件。

         不過,由於教師法第17條第2項授權各項訂定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因此各級學校如參照教育部所定「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9點有關搜查學生的規定,而訂有相關或類似規定,老師即可在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等不得已之情況下,基於教育之目的對於學生作出合於法令的搜查行為。

         至於關於校園安全檢查部分,「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9點定有:「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等規定,是屬於學校發動校園安全檢查的限制規定。

        另外,在實施時搜查學生書包時一定要注意符合教育的目的,並依據比例原則以侵害最小的方法為之。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24條:「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之規定,就可以作為搜查學生書包時應注意的參考。

        再者,為避免學生在搜查後發生遺失財物等情事而徒增紛爭,實施搜查時應該要有學生代表或其他老師陪同,而不要獨自一人為之;如有查到應沒收之違法物品或其他而應予保管之物品,亦應該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39條:「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之規定,作清楚、明白之妥善處置。

教育觀點

        老師應該讓學生瞭解書包是學生個人私密管領的範圍,在學生可以自我尊重而妥善管理的情形下,他人應該尊重學生的隱私權。但是如果學生不能自律自重,常常攜帶干擾教學活動之不當物品或違法物品到學校,勢必引起其他人之困擾,而老師在維護其他學生受教權之考慮下,就只能採取搜查、保管學生物品之手段。因此,老師應藉此讓學生知道不應攜帶會干擾他人學習之物品到學校,並讓學生學習自我管理、自律自重,而後師生間即可以互信互重,老師便不會任意搜查學生之書包。

        另外,老師應該藉由不任意搜查學生書包一事,教導學生尊重他人之隱私權與財產權。在我國目前法治文化環境中,尚未積極建立個人隱私權與財產權絕對尊重之觀念,老師可以藉由類似之機會教育,教導學生尊重隱私權與財產權。
 

處理建議

        老師如真有搜查學生書包之必要,應當要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引起誤會。在學生思維多元化的今日,也不應一成不變的依照過去搜查的方法,尤其應注意避免因學生以惡作劇方式任意檢舉就必須檢查學生物品的行為而發生不必要的傷害。

        另外,搜查學生書包畢竟為最後不得已之手段,老師應在平日就儘量宣導,請學生能自我管理,不要攜帶會引起大家困擾之物品到學校。而關於攜帶違法物品甚或違禁物所生之法律上責任,學校平日也應該加強宣導,至少要讓學生瞭解應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延伸思考

        如果有某一學生聲稱掉錢,是否可以對於全班學生實施書包之搜查?關於類此問題,老師首先應該查明的是學生是否真有遺失金錢,並應該瞭解學生為何攜帶高額金錢到學校(老師平常即應該向學生宣導,避免攜帶高額金錢到校,而如果確有攜帶之必要,即應該由老師輔導保管),而後再瞭解學生遺失金錢是否與班級學生有關;只有在有確定之明顯跡證可以顯示學生遺失金錢與班上學生有關時,才可以採取必要之措施,否則不適宜任意進行搜查。換言之,老師不應該在一有學生聲稱掉錢時,即進行搜查班級學生書包之舉措,就好像社會上不會因有人家中遭竊,即對於鄰近社區每一家庭進行搜索一樣。而且,如果任意允許類似搜查,則是否可以無限上綱主張搜查全校學生之書包甚至學校老師的抽屜?因此,我們認為學生遺失金錢,不應該就隨意對全班書包加以搜查。

本文作者為林孟皇法官,內容摘自《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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