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中小學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

 

作者:黃旭田律師
(本文撰於2005年,載於《司法改革雜誌》第38期,第62頁。作者時任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壹、 前言

台灣地區自民國七十六年解除戒嚴後,隨著中央級民意代表定期改選、總統民選等,民主政治逐漸步上常軌,然而與「民主」相伴隨的「法治」,似乎並未普遍深植於整個社會,無論是在朝的行政、立法部門不時相互指責彼此違法,抑或解嚴後民間社會力高張給予人失序的印象,「法治」繼「民主」之後,逐漸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

基本上「民主」也好,「法治」也好,都是源自西方社會的產物,傳統東方社會雖有「法制」,但此與「法治」不同,西方所謂「法治」是Rule of Law,是舉國上下皆依法而行,因此「守法」乃是當然,無待要求;但「法制」則是Rule by Law,指由法律來控制,因此必須特別強調「守法」。所以「法治」特別重視「實質民主」、「程序正義」,因為既然法律是政府與人民都要遵守的,當然要進一步探究法律的妥當性。但「法制」社會卻未必是民主社會,現今世界上的極權國家也不乏「法制」國家,就是最好的說明。然而究竟整個台灣社會對於由西方全面移植而來的「法治」觀念接納了多少,頗令人存疑。此從電視劇中審檢不分、裝神弄鬼的「包青天」倍受國人稱誦,即可知。因此如何將「法治」觀念落實並深入人心,繼「民主改革」後將成為台灣新世紀的「希望工程」。本文基此嘗試就深化國民法治觀念之「中小學法治教育」現況加以評估檢討,並就最近的發展加以介紹,期能拋磚引玉,使各界對落實法治觀念更加重視是幸(註1)。

貳、 近年來政府所推動的法治教育

一、 民國八十六年以前

在民國八十六年以前,台灣地區並沒有一套較完整的法治教育計劃,當時中小學在生活教育方面的相關法規包括:民族精神教育實施方案、加強各級學校時事教育實施要點、反賄選教育總動員計劃、現階段加強推行國民小學生活教育實施要點、現階段加強推行國民中學生活教育實施要點、誠實教育長期實施要點、七十六年「教孝月」實施要點、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防治青少年犯罪方案、修正加強中等學校導師工作暨學生紀律生活實施要點、教育界推行禮貌運動方案、生活教育實施方案、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禁止青少年涉足妨害身心健康場所辦法、加強推展青少年公民教育計劃、各級學校應以「禮義廉恥」四字為共同校訓、培養優良學風規定實施要項、加強國民中小學學生假期自強育樂營活動實施要點等(註2),其中僅「加強推展青少年公民教育計劃」與法治教育較為相關,但實際上卻是將公民教育視同意識型態或民族精神教育(註3),故在民國八十六年以前,台灣地區殆無有計劃之法治教育。

二、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的「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劃」

嗣民國八十五年間 前總統李登輝暨前行政院院長連戰分別指示應加強推動法治教育,因此教育部與法務部乃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共同推出「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劃」,其主要計劃項目包含「培訓法治教育師資」、「規劃法治課程教材」、「落實學生法治教育」、「加強學校法治宣導」、「強化親職法律知識」,至具體工作項目更高達二十八項,該計劃其後在民國八十八年經修正,目前執行策略包含「增進教師法治知能」、「規劃法治課程教材」、「發展學校法治措施」、「宣導認識法治觀念」四部份,執行要項亦高達二十五項。

自「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劃」實施以來,依筆者觀察,主要成績是就培育法治教育師資、增進教師法治知能等目標,以法律知識研習及法治教育教材教法觀摩研習等方式舉辦了許多研討會。在法治教育教材方面,教育部協助國語日報刊有“青少年法律”專欄,另外也編寫部份補充教材,但編教材方面法務部最為積極,幾乎每年均編寫出版故事型態之教材,並有部份尚以漫畫方式呈現。此外青輔會出版之「小執法說故事」則分八冊,在小學階段(三至六年級)作為法治教育之補充教材。另外,為落實法治教育,曾連續數年舉辦法律大會考,同時在「加強法治教育計劃」下又訂有「中小學辦理法治教育要點」、「鼓勵大學法律系、所師生參與高級中等學校及社區法治教育計劃」及「教育部補助大學法律系(所)辦理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實施原則」等辦法。前者規定辦理法治教育應實施之具體事項,後二者則要求各大學法律系所協助推展法治教育。

三、 法務部「法治教育服務團工作要項」

法務部為推動法治教育宣講,先後就(一)法官、檢察官及觀護人、(二)律師、(三)法律系教授三類專業人員徵詢參與法治教育之意願,而區分為「法律巡迴宣講團」、「律師」、「法律系教授」三類名單,並在八十七年一月合稱為「法治教育服務團」,並訂定「法治教育服務團工作要項」,此一「法治教育服務團」名稱仍出現在現行教育部「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劃」中,即「結合社會相關資源成立法治教育服務團」,列為發展學校法治措施之執行策略,但反倒是法務部在八十八年十一月出版之「法治教育及法律資源手冊」仍區分「巡迴宣講團」、「律師」、「各大學法律服務社」,因此「法治教育服務團」工作似乎並未持續執行。

四、 法務部「一九九九年飛躍新世紀民主法治教育年」

(一) 計劃要略

法務部在八十八年一月推出「法務部推動民主法治教育年計劃方案──『一九九九飛躍新世紀民主法治教育年』」,要在八十八年一年中:

1.徵求「打造民主法治社會志工」

2.國人法治觀念之現況檢討與發表

3.編纂法律常識系列叢書

4.成立「社區法律宣講團」深入校園及社會宣講。

5.在全國各地舉辦民主法治教育博覽會

(二) 實施概況

在上述五大工作目標中,國人民主法治觀念現況檢討之報告順利完成並發表,書刊也按預定發行六類十二冊(文字版及漫畫版),至「志工」、「宣講團」則似乎未見成績。

五、 法務部「法務部推動全民法治教育計劃」

(一) 計劃要略

或許是法務部部長更替連連之緣故,民國八十八年的民主法治教育年還沒有過完,法務部又在同年十一月發布「法務部推動全民法治教育計劃」,且實施時間又回溯自八十八年七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其工作項目包括「廣化全民法治教育」、「深化學校法治教育」、及「精實特定對象之法治教育措施」三大類,細項目則多達六、七十項。

(二) 實施概況

在六、七十個細項中,有關「廣化全民法治教育」部份,法務部具體談到要「應用大眾傳播媒體」及「網際網路」等方式從事法治教育及宣導。在「深化學校法治教育」方面,法務部編印完成「教師法律手冊」。在「精實特定對象法治教育措施」方面,法務部針對「受刑人、受保護管束人、出獄更生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勞工」、「公務員」、「軍人」均提出工作目標,姑不論成效如何,已可見法務部已體認到推動法治教育應加強部會協調,且應重視不同對象之各別差異。

參、 對政府所推動各項法治教育措施之檢討

一、 政策推動時組織面之觀察

(一) 部會間權責不明:

有關法治教育之推動,涉及「法治」與「教育」因此由法務部與教育部主政是對的,問題是如何分工。例如在教材的編纂上,法務部與教育部都投注相當經費,但試問有無區隔使用目的?否則是否重複從事?又例如「小執法說故事」此種專供小學生使用之教材為何竟是由青輔會來編輯出版?如果青輔會不「越界」,是否至今小學即無此套教材?

(二) 部會間協調不足

相關部會之任務分工,不應只是權責劃分,更重要是交流與互動,例如教育部委請法界的邢泰釗檢察官編著一冊「校園法律實務」,內容相當豐富,問題是這本書若由教育界人士自行研讀,相信會有許多部分不易瞭解,教育部未能進一步結合法界人士作「讀後研討」,自然使得本書利用效果大打折扣。

(三) 政策經常中斷,無法持續貫徹、考核

近年來法務部、教育部的部長更換次數頻繁,造成法治教育如何推動淪為人治,真是諷刺。如前述「一九九九民主法治教育年」尚未落幕,同年七月即迫不急待開始「全民法治教育計劃」即是最好的例子。

(四) 政策推動欠缺可行性

   任何改革都需要執行策略,而任何策略最起碼要具有可行性,否則就只是虛應故事。筆者最常舉的例子就是法務部在八十七年一月所提出的「法治教育服務團工作要項(草案)」,依該要項係由組成之「服務團」協助各校法治教育,然而依該要項五、服務團運作方式第五點卻規定「各級學校尋求服務團成員之協助,得在服務團成員之同意下,不受區域範圍限制」,試問這條規定是什麼意思?偏遠地區交通較為不便,就地遴聘人才原本即有困難,例如在當時名冊中,設址在台東縣只有一位律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更是全無,且此等區域又未設有大學法律系所,試問當地學校要如何徵得任何外地成員同意前往協助?因此這種規定根本是徒具形式。

依筆者之見,法務部、司法院、教育部應先以法院轄區為單位(實際上差不多是以縣市轄區為單位),劃分全國為若干「法治教育資源區」,在設有律師公會,而會員在二百人以上之資源區,即協調該律師公會為專責資源單位,在當地律師公會律師人數在二百人(事實上常駐當地律師可能只有數十人至十數人)以下之資源區則協調鄰近之大學法律系(所)共同為專責資源單位,以目前全國各律師公會會員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有十個(註4),而設有法律系所之大學有十餘之情形下,全國各地區即可普遍得到一定程度的法治教育資源,此時再談志願越區協助才有意義
吧。

二、 法治教育在教什麼?-法治教育素材的觀察

(一) 法治教育的核心觀念有欠明晰

所謂法治教育,顧名思義是在教育「法治」的概念,然而令人遺憾的,政府部門對法治觀念之具體內涵卻始終欠缺深入思索,筆者所見到的法律教育「緣起」均是因為青少年犯罪激增緣故(註5),其結果法治教育很容易淪為「犯罪防制教育」(註6),姑不論「更嚴厲的校規」這種定位不易為學生接受,即使以法治教育的推動言,一但定位為教導孩子不要犯罪,則增進「教師」法治知能,發展「學校」法治措施,甚至宣導「親職」法治觀念等任務就容易被忽略,問題是不僅孩子,大人也同樣欠缺法治觀念!不斷強調「犯罪預防」的觀念,就會使得法治教育窄化為犯罪預防宣導或者變成道德宣講的例証,就是「小執法說故事」,從編輯過程、取材乃至呈現方式,這套書可謂相當認真而嚴謹(註7),但仔細分析其內容,竟有百分之六十二點五用來介紹一個或數個罪名,憲法則只有三則占百分之三點七五,而民事程序法則完全闕如(註8),這種編輯角度正好反應出國人不重視(憲法保障的)人權及凡事偏好自力救濟(不喜歡循法律提供的民事程序解決紛爭)的現況。筆者並非反對刑事法教育或否認刑事法之重要性,但法治之內涵絕非限於刑罰法律關係此乃無庸置疑之事,因此如何重新界定法治教育之內涵誠屬官方刻不容緩的課題。

(二) 教材大量推出,師生疲於奔命

過去法務部幾乎每年推出法治教育的書刊,其內容上正確性沒有問題,且近年來出版物內容在各個法律領域分配較為合理(註9),問題是份量太多,而且與民間出版之類似讀物型態幾乎完全重複。就後者而言,有無必要讓政府來作已有可議,至於前者每年更換教材的作法,筆者認為更造成學校老師與學生無謂的負擔。蓋所謂教育,應是教人學會如何喝水,而不是強迫灌水,筆者以為法治教育之目的應是讓學生思索抽象的問題,例如:法律的本質是什麼?為什麼要有法律?沒有法律社會將會變成什麼樣子?什麼東西適合納入為法律的內容?法律多如牛毛這樣好不好?為什麼要守法?法律內容都公平合理嗎?另外也可針對部份人對法律的某些看法加以討論如:治亂世用重典,對不對?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對不對?「情理法」,法律是要擺在後面,對不對?我們的社會,守法的都吃虧,對不對?如果對,怎麼會這樣?該怎麼辦?法院的審判公平嗎?這樣的探討一定比記誦偷東西判幾年,離婚官司可不可以上訴三審要有意義。

至於什麼行為觸犯什麼罪,因為中小學學生所容易觸犯者大多為自然犯,因此在道德教育即應教導學生有適當行為,再輔以法治教育協助說明刑罰理論即可,似乎沒有必要一再以刑罰威嚇學生。

舉例而言,如果讓學生瞭解「財產權」,則偷竊、搶奪、詐欺等當然是不可以,又何必一個罪名一個罪名詳細介紹?又如果瞭解「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傷害、殺人自然不行。因此一個重要觀念若能經過討論、思索而成為學生心中的信念,應該是遠比不斷記憶什麼行為犯什麼罪關多久來得有意義。然而過去法務部每年端菜出來,老師、學生都只好不斷「記憶」新的資料,效果反而不好,這也是核心概念未建立的緣故。

不斷記憶的結果,最後評量只好用考試,這就是法律大會考的由來,有一位律師告訴筆者,其女兒問他法律大會考考「離婚官司可以打到幾審」,該律師與筆者都幾乎昏倒。學者指出「法治教育如何進行才能得到真正的效果,最主要重點在於要民眾學習『知法』之後充分有心來『守法』的思想理念」(註10)誠令人深思。

三、 誰在從事法治教育-論法治教育之師資培育

(一) 慘不忍睹的現況

雖然教育部自始至終均將培育法治教育師資或增進教師法治知能列為重要工作目標,然而負責培訓全國正牌公民老師(法治教育第一線)的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之師資陣容,前幾年只有一位法律系背景的助理教授(註11),近來總算又多了一位副教援,但這恐怕只是杯水車薪,而台大的教育學程中有關法律的課程也只有一門,而且是選修,可見得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劃中揭櫫的「鼓勵師範院校及大學校院所設之教育學程排入相關法律課程」並未落實。至於已經在職的教育人員,舉辦進修研習固略見成績,但畢竟也只是杯水車薪。

(二) 改善之道

法治教育的師資,應該要以對法律較為熟悉者擔任較為適當,過去作法都是將既有教育工作者予以法律知能之培訓,此種方式雖為遷就現實不得不然,但其深度、廣度均不易有大幅提昇。因此是否可考慮招募大學法律系畢業生針對「法治」本質與內涵之思考(這部份一般法律系畢業生也未必有深刻的思考)、校園法律環境的建構及教育活動實施之技能加以訓練後分發擔任第一線法治教育的工作,其定位若側重教學則可以在具備一定條件後納編為教師,否則應可作為校內法制人員。有了此等人員後,除有有能力啟發學生從事「法」的思考外,就學校行政組織法治化更有莫大之幫助。前文提及之法治教育服務團如果在校園內有上述人員予以配合,相信更有相得益彰之效果。

四、 法治教育之施教方法-論法治教育之教法

法治教育之實施若全賴平面素材,教師的口才、法律知識將會受到很大的考驗(註12),但所以偏重平面素材主要原因也在於師資能力不足,沒有能力開發教法,而目前教法觀摩活動有時過於花俏,例如花了一學期排演一齣舞台劇試圖傳達一個觀念,這種作法是否切合實際?者認為較可採行之作法一是參觀法院,二是看電影學法律。前者是使學生實際瞭解法庭的活動,不要再有「訟則凶」的陳腐觀念,也避免動輒自力救濟,更可鞭策法院進步。但此一方式容易淪為走馬看花,因此事前一定要經過深入的介紹與說明,使學生對法庭活動之角色與任務、攻防程序之流程有所瞭解,才能有所體會,否則就會徒勞無功。至於看電影學法律是較生動活潑而討好的方式,但在取材與資料提供及解說上均要有充分的準備,否則只是「看電影」而沒有「學法律」的效果。

無論是參觀法院或看電影學法律最好都有深入詳明的執行教案,因為活動只是形式,重要的是在於深刻的思考,否則變成「放牛吃草」就完全失去意義。

目前在「中小學辦理法治教育實施要點」中亦列有「設立學生法庭」一項,國內也有部份學校在推動(註13),然而所謂學生法庭究竟要如何組成?其程序要如何進行?其可以「審理」什麼樣的案件,均未深入發展,教育主管機關也似未深入評估研究,其結果是各校都要獨立摸索,非常不經濟,因此教育主管機關徒然只是將目標一訂再訂,卻沒有具體施行方法整合有意願辦理的學校去規劃,殊有不足。

五、 建構校園法治環境

在法治教育實施中,如果校園本身並非一法治環境,學生必然不會對「法治」產生信仰,當前各級學校校務推展可以說非常欠缺法治觀念,舉例言之,教育部目前訂有「國民小學民主法治教育工作指標及檢核表」,依該檢核表,各小學之行政組織應有: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職員考績委員會、教職員獎懲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教科書選用審核委員會、校內法治推行委員會、學生申訴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兒童自治市或學生自治會等,且要求各個組織成員資格及進用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均能如期開會研議相關事項。而其運作須符合民主法治程序,並遵循法規,有效執行業務。另外學校應制定各項校內章則包括:各項行政規章或學習規章(例如:各處室工作計劃與規章、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校規、上課規則、考試規則、圖書閱覽規則、學生請假規則、學生生活常規、集會規則、各班班規等)。此外並應制定校內各項制度(例如:學生獎懲制度、學生申訴制度、糾察隊制度、衛生隊制度、各項義工制度等)。並應發給學生資料(或學生手冊),說明學校重要事項、校規或權利義務。最後還要訂定教師自律公約。以上種種內容尚須求其妥適,內容具體合理可行。同時訂定過程要符合民主法治程序,成員均能普遍參與。以上林林總總還真不少,問題是各級學校真的作到了嗎?此所以筆者建議要在學校內配置有法律背景的人員之另一理由,因為校內法治環境之建構無論是形式上完備或內容的妥當絕非易事,儘管教育主管機關不斷要求,究竟落實了多少?即使制定了規定,內容妥當嗎?有切實執行嗎?這些問題應該讓民間團體來一次全國總考評,就可以真象大白,否則如果各級學校早有健全法治環境,實難想像今日國人法治觀念仍然會明顯不足。

筆者要指出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當局過去對校園法治環境建構並不熱衷,一來不涉及升學績效,二來師生都欠缺法治素養的現況下要從頭逐項建立談何容易。筆者建議校園法治環境之考評要逐年實施,逐年公布,將來甚至可以考慮作為該校畢業生升學時之加權採計項目,如此一旦涉及學生升學權益,學校或許會積極一些。

當然,教育主管機關除了一再宣示目標與管考外,對執行策略應提供更多資訊與參考架構,才能使各校能事半功倍及早建構完妥的校園法治環境。此外,除了輔導,有效管考也是不可或缺,目前教育主管機關對師資、校地之不足有減班甚至停招之處分,但為何沒有考量對「欠缺法治環境之學校」也採取類似的處分呢?難道校地面積比規定少了百分之若干真的會比法治環境欠缺更可怕嗎?

肆、 民間團體對法治教育的努力成果:

一、 律師團體

台北律師公會首開風氣之先在民國八十五年成立「法律教育推廣委員會」,曾與台北市教育局配合至全市國中各班級從事法律宣講,最多曾動員三百多人,另外也辦理教師法律研習活動。可惜其後台北市教育局政策改變,不願辦理全面性法治教育活動,近年來只有少數高中職、國中請求公會派員協助宣講,殊屬可惜。除台北律師公會外,台中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亦相繼設立類似之專門委員會從事法治教育推廣。

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司改會)

司改會從事法治教育實屬無心插柳,司改會早期為推動司法改革曾先後與台北市、台北縣政府合辦十多梯次之教師法院參觀,透過講習與討論儲備種籽教師自行帶領學生參觀法院,其後在民國八十八年正式成立「法治教育小組」,分別就宣講、師資培育、教材研究與教法設計各方面積極從事。

在宣講方面除支援文山社區大學、板橋社區大學開授法律課程外,並自辦「民間法律學苑」傳遞法律觀念。此外曾在台北、新竹舉辦「司法人文講座」、「歐洲人權講座」、「人權六講系列講座」等,並曾受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委託辦理「現代公民養成培訓」四梯次。

在師資培育方面,連續四年在台北、新竹、台中、高雄舉辦「高中職公民教材教法交流研討會」,並每年辦理大學生法治教育相關議題之學生營隊。

在教材討論方面,制作完成「高中法治教育教材評量標準及建議內容」。

在教法設計方面邀集公民老師與律師共同討論編寫,完成「看電影學法律」教案專書,針對八部電影,內容包括劇情介紹、教學目標設定、教材分析、課程設計、活動方式、可以配合的建議活動、相關補充資料等等(註14)。

三、 小結

民間團體有別於政府組織,也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既是NGO亦是NPO,其在工作推動上較為靈活,同時因為經費的考量在具體目標上更重視可行性(如看電影學法律教案及參觀法院種籽教師),以免浪費資源,另一方面則重視思考性問題(如制定教材評量標準及建議內容),均為其特色。相較於官方的表現,台北律師公會與司改會的努力應值得肯定。

伍、 最近的發展-代結論

一、 官方

過去在野的民進黨執政後,游錫堃院長在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巡視法務部時表示「關於法治教育問題,請法務部會同教育部等有關機關研提具體教材,規劃各項加強措施,積極辦理推動」,法務部陳定南部長在法務部內部多次檢討法務部在法治教育工作上的成效不彰(註15),認為以往法務部自行編纂教育加以推廣方式並不可行(註16),並決定另行成立「法治教育教育編纂小組」,預計編寫二十四編課文,放入國小至高中十二年的國文科課文中,目前計劃正執行中(註17),但目前九年一貫教育之精神係開放民間自行編輯教育,且國文科相較於公民科雖說不至於略去不教,但國文科教師的講授能力恐怕也有問題,故學者對法務部此一作法即有不同意見(註18)。由法務部的新作法已可看出較務實且改循教育體系切入的作法可行性較高,但似仍欠缺完整的配套作法。

二、 民間團體

九十一年可謂民間團體推動法治教育略見成果的一年,先是三月二十五日,國際扶輪社三四八○、三五二○地區與台北律師公會、司改會舉辦了「為法治教育打基礎-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研討會,會中除有美國耶魯大學Carroll D. Stevens教授發表「校內公民教育-美國的成功範例」及Barbara Safriet教授發表「美國社區法治教育之現況與課程」(註19)外,筆者並發表論文,當天活動經公共電視台到場錄影,並製作有VCD對外發行,此次研討會的重要意義在於居民間團體重要地位的國際扶輪社也加入推動法治教育的行列。會後國際扶輪社、台北律師公會、司改會人員並決定以台北律師公會為中心,著手編譯一系列的法治教育教材,並決定以美國公民教育中心(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編寫的「民主的基礎:權威、隱私、責任、正義」(FOUNDATIONS of DEMOCRACY:Authority,Privacy,Responsibility,and Justice)為譯寫的對象,因為此套書為一系列,可自幼稚園使用至高中,目前正逐步進行中。

其次,筆者與張澤平律師、黃三榮律師受日本關東弁護士連合會邀請,赴日與六百多位律師及教育界成員探討法治教育也是罕見的國際交流(註20)。

另外,在出版教材方面,國內第一本本土「法普」教材的「正義的陰影」,在四月由商周出版社列為「人與法律」系列第二十九號,內容是司改會處理國內五起重大刑案的紀錄。而十二月,前述「看電影學法律」正式由元照出版公司出版,這也是第一本將外來素材「本土化」的法治教育教案。本年一月,商周出版社再度發行「大法官,給個說法-人權關懷與釋憲聲請」,列為「人與法律」系列第三十七號,內容全部是本土的釋憲案例,人權關懷躍然紙上。

三、 結語

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乃無庸置疑,問題是如何設定目標並逐步達成,筆者認為:

(一) 師資方面:此部份與校園法治環境之建構上要打破既有思考,將有法律背景並具備行政管理與教學技能之人力投入校園才能事半功倍。

(二) 教材方面:素材上宜多作「法治」理念的思辨、減少犯罪預防之宣導;在方式上多思考、少記憶;多元多(立體媒體或漫畫),少文字敘述。

(三) 教法方面:多用活動操作(如學生法庭)、實地參訪(法院參觀)、情境模擬(看電影學法律)等方式呈現,但更重要的要妥為規劃執行的細節並時時檢討改進。然而無論師資、教材、教法三者如何改造,最先要作仍是心靈的改造,教育工作者要真正能體認法治的重要性,自然會樂於營造校園法治環境,則凡事自可事半功倍,否則必然會事倍功半甚至徒勞殆可斷言。最後基於「行政革新」與「民間活力」之思考,官方應與民間共同討論形成政策,並儘量在政策形成後將規劃與執行交由適當的民間團體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只要輔導與監督,相信成效會更為迅速。本文所檢討之對象非常龐大,因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措施與作為經緯萬端非常複雜,筆者學力未殖,只能算是以管窺天,但祈拋磚引玉能與各界共同為健全的法治社會、法治教育而努力。

註1 :本文原於2002年3月25日在台北律師公會會館所舉行之「為法治打基礎-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研討會中發表,摘要內容並曾發表在司法改革雜誌第38期,第62頁以下,本文係加以增補後發表。

註2 :王震武等著「台灣教育組織的體質-以國民教育為中心的分析」,行政院教改會,85年12月版,第144頁。

註3 :同註2,第158頁。

註4 :筆者著「內憂外患下的台灣地區律師團體的回顧現況與展望-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組織變革為中心」月旦法學第83期,第45頁以下。

註5 :見「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劃」,第1頁。

註6 :筆者著「輔導工作者所應具備之法律知識」學生輔導雙月刊,第56期,筆者一再強調,勿將「法治教育」變成「認識刑法」。
註7 :有關「小執法說故事」之編寫經過,請參閱李伯佳「論國民小學民主法治教育-以行政院青輔會『小執法說故事』法治播種服務為例」引自台北市八十七年度公私立國民小學法治教育觀摩研習活動手冊,國語實小編。

註8 :筆者著「法治教育的起源-國民教育階段都在教些什麼」收錄於「司法的重塑-民間司法改革研討會論文集(一)」桂冠圖書公司,89年1月出版,第188頁以下。

註9 :同前註,第191頁以下。

註10 :陳慈幸「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預防」濤石文化事業公司,91年2月版,第14頁。

註11:筆者著「誰在教老師?法治教育師資加加油」另眼新聞雜誌第71期,該系原名公民訓育系即公訓系。

註12:同註10,第16頁。

註13:台北市私立開立高中自民國八十八年起在校內設有學生法庭,見該校網站。

註14:此書於91年12月由元照出版社出版

註15:見90年7月4日(法務部,下同)部務會報、90年8月1日部務會報、91年6月19日部務會報等陳部長指示。

註16:見90年6月13日部務會報陳部長指示。

註17:此一工作係「法務部法治教育教材編纂小組工作計劃」之一部份。

註18:見林佳範著「法治教育的『鬆綁』或『亂綁』?」,中國時報91年12月7日。

註19:上述二文分別發表在司法改革雜誌第38期,第58頁以下及第39期,第47頁以下。

註20:事實上,不僅我國律師受邀赴日交流值得重視,日本在戰後實施民主法治五十餘年,被視為歐美以外的先進國家,但在此時仍重視法治教育亦值得注目,此多少與其內閣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在2001年決定將在刑事訴訟程序引入一般國民擔任平民法官(日文:裁判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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