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教育 給我報報】2024年11月號
歡迎報名「民主基礎系列-正義」教師研習
最近的新聞事件~北捷攻擊案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8352788
對於學生,可以學習哪一種正義,應如何思辨呢?
小學生、中學生可能受限於自身體力還無法做到,但維護公共秩序,如果自己行有餘"力",就可以"聯合"他人的力量,一起維護公共秩序!
今年度基金會舉辦的素養導向研習,民主基礎系列概念「正義」即將於12/28於台南登場,歡迎各位老師及關心校園的夥伴們報名參加。
活動資訊:https://www.lre.org.tw/news/962
報名連結:https://www.lre.org.tw/civicrm/event/register?reset=1&id=157
研習日期:113/12/28(六)9:30-16:30
研習地點:國立成功大學綠色魔法學校研習教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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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校園扎根研習參與同學收穫豐碩!
11月2日基金會與國際扶輪3482地區法治教育委員會主委林秀蓉律師、副主委黃品欽律師、執行長羅湘蓉律師、沈以軒律師,以及基金會執行長李岳霖律師一起前往臺中市私立立人高中辦理「法治教育校園扎根-國民法官制度介紹與模擬法庭」研習營。
立人高中同學踴躍報名參加,共41位同學現場參與。分別扮演職業法官、國民法官、檢察官、被告、辯護律師及證人等。同學專注投入模擬法庭檢辯雙方攻防,角色扮演擬真程度,讓現場其他觀眾都誤以為是創意演出。本場活動獲得在場同學熱烈回響,所有同學都覺得收穫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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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入班心得 黃文菁律師
今年開始參加基金會的法治教育活動,已在台南大石、深坑、大光國小對高年級學生進行「責任」課程的宣導。感謝基金會執行委員們用心製作的教材包,讓我能有體系化地與小學生分享「責任」的概念。
我分為:「了解責任來源」、「負責任的益處與代價」、「責任或利益的衝突」、「誰該負責?」四個主題,採由我提問,小朋友主動回答的方式進行。
我希望的討論方式是像在與他們聊天,目的是先讓小朋友願意發言。我發現小朋友們最有興趣的話題是:「是否有養寵物?」,每個人都 熱烈回應自己養了什麼寵物、寵物從那裡來,以及有那些特別的寵物,例如:守宮、蛇、變色龍等。再進一步討論,養寵物的益處,小朋友幾乎都回答:「陪伴、可以和它玩」;而談到養寵物的代價,需要承擔各種保護、照顧責任時,小朋友都覺得很麻煩、很累。但詢問他們:「那還想不想養寵物?」多數小朋友還是表示「想」
,因為想要寵物陪伴的樂趣,所以也願意承擔相應責任。而也小朋友了解到養寵物應負的責任,表示不想養。
為了讓小朋友能有自信表達不同意見,我對他們的回應多表示肯定與讚美,但也會遇到有小朋友的回答是:「不要負責」。例如:我詢問「與朋友約好時間要打籃球,但出門前打翻冰箱奶茶,把冰箱和地板都弄髒了,如果要清理,與朋友見面就會遲到,怎麼辦?」會有少數小朋友回答:「不要清理,騙爸媽是其他家人弄翻的」。而我再詢問,如果謊言被拆穿,是否不僅不清理會被責罵,還多加了「說謊」必須被處罰?此時,就其他同學回應,本來只會被媽媽「單打」,這樣會變成被爸媽「雙打」。也有小朋友說:「騙爸媽家裡被闖空門,是小偷做的。」我反問小朋友:「那如果爸媽相信你的話而去報警了,怎麼辦?」再與小朋友分享法律上有不指定犯人誣告罪的問題。
現在的小學生與我自己年代相比,更勇於表達個人想法,法治觀念也較好,思想更加靈活,因此需要大人們好好引導,我覺得能參與基金會法治教育活動,是非常有意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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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鄉法治教育入班心得 黃振源律師
來到新北市金山區三和國小,在國小旁停好車,映入眼簾的是美麗的農田及山景,風景相當優美;這次法治宣導的主題是「責任」,和同學們講述承擔責任的重要,例如社會上每個人都有遵守法律的責任;在學校有擔任班級幹部、準備課業的責任。
談到飼主的責任時,同學們踴躍分享家裡飼養如小狗、小貓、烏龜的經驗,相當有趣!我趁此機會提醒,決定飼養寵物前,除了看到動物可愛的一面,也要想到寵物跟人一樣,會老、會病,照顧年老的寵物,飼主必須付出很大的心力;我舉出外來種綠鬣蜥因為在野外大量繁殖,影響生態環境,因而遭行政機關下令撲殺,但綠鬣蜥之所以大量繁殖,是因為人們的棄養所導致。
同學們提出的法律問題,很多來自於新聞時事,例如什麼是「詐欺」、「死刑」?透過新聞出現的案例分享法律觀念,能讓同學更容易了解法治的重要。課堂中播放基金會製作「思辨的智慧」系列中,探討玻璃娃娃案的影片,許多同學針對影片講述自己的看法,並關注到身體較不方便的同學的需求。
很開心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及三和國小辦理這次的宣導課程,能夠聽到同學們分享生活經驗,對我來說是很好的回饋,也可以拓展自己的人生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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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客棧civic blog】
市容殺手--違章建築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四年級 楊奕翔
常常看到新聞媒體描述臺灣的市容雜亂、街景不美觀,而此現象的肇因大多為雜亂無章的廣告招牌、堆滿雜物的防火巷和剝落斑駁的房屋外牆。然而,最令人頭痛的莫過於廣為人知的「違章建築」!不僅外觀上不甚美觀,若是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通常這些違章建築反倒成為逃命的絆腳石,導致遺憾發生。更棘手的是,違章建築在現今台灣隨處可見,交易上常成為標的,然而,本質上違法的違章建築,究竟能否被接受為交易上的客體呢?今天的主題就要跟大家介紹,違章建築在法律上的定位究竟是甚麼,而到底要怎麼樣才能避免產權上的紛爭。
1. 建物的所有權歸屬於誰呢?
房屋的建造是以實際出資建築人為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民法第759條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與該房屋行政名義上起造人不一定一致。因為實務上找不到實際出資者,就用起造人來推定。
2. 違章建築具有不動產所有權嗎?
有的喔!
根據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包括土地與其定著物。而定著物的意思是指, 非土地的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依照這個定義來看,違章建築既非土地的構成部分,且足以遮風避雨並達一定經濟上目的,因此違章建築具有不動產所有權。
3.違章建築能不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不行!
違章建築是指未申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建物,因為違章建築沒有取得建照、使照,因此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4.違章建築能夠買賣嗎?
可以的!
違章建築所有人與買受人得成立法律關係,但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不能因法律行為而移轉。因為違章建築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民法759條,保存登記),在無法為第一次登記下,
自亦無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民法758條)。然而因為臺灣的違章建築比比皆是,於是最高法院創設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解決了雖然違章建築的所有權無法移轉的問題,卻又不違反物權法定主意。而什麼是「事實上處分權」?事實上處分權與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皆具有對特定不動產的支配權能、處分權能,只是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辦理違章建築的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等事項。
5. 買完違章建築後可否出租?誰是出租人?
為保護違章建築承租人起見,就已交付承租人使用之違章建築讓與其事實上處分權時,亦應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規定。雖說違章建築之原始起造人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並不影響其對違章建築為管理或處分的權利。換句話說,違章建築的實際使用,並不受限制,因此有權處分違章建築之人可已將該建築物出租。
然而,違章建築面臨隨時被拆除的風險,因此租金相較其他合法房屋來說較為便宜,而低廉的租金自然而然會吸引到的大多為經濟弱勢的承租人。雖然他們在租屋上撿到了便宜,但同樣的也面臨著違建帶來的風險,尤其是逃生不易的問題,無時無刻威脅著承租人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6.違章建築是否構成物之瑕疵?
- 單就違建本身之瑕疵,應依照民法第355條,不得主張違建係屬瑕疵。
- 若主管機關認定頂樓加蓋部分為違建,該頂加部分即有遭拆除之風險,主管機關是否已就頂加部分認定為違建,核屬會影響買受人成交意願之事項,因此賣方負有向買方詳實說明的義務。如果賣方未履行此據實說明義務,而主管機關依法拆除,買賣契約即具有滅失或減少價值及契約通常或預定效用的瑕疵。簡單來說,若該頂樓加蓋(違章建築)已經報拆,但出賣人沒有詳實告知買受人時,即為瑕疵。
違章建築猶如燙手山芋,不論是在行政作業上、法律層面上,或者更顯而易見的市容街景上,都是難以處理甚至是無法處理的重大問題。若違建的管控從頭做起,人民不再為了一己之私而不斷修建違建,不僅能刷新國際客對臺灣市容的評價,更能防止違建衍伸的公共安全問題與交易上的紛爭,進而節省行政上的作業,且資源便能供給於更需要著眼的社會議題與災害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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