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 給我報報】2024年5月號
歡迎報名『民主基礎系列-正義』教師研習活動
基金會將於7月6日(六)在台北辦理『民主基礎系列』-正義教師研習活動,本次研習上午進行正義基礎概念介紹,下午將邀請國立台南家齊高中邱涵仕老師進行「概念應用與教案分享」。歡迎大家踴躍報名,本次研習同步開放全國教師進修網 (課程代碼:4342470)及基金會官網報名。
基金會報名連結:https://www.lre.org.tw/civicrm/event/register?reset=1&id=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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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三場研習活動辦理成果
基金會在4月到5月初的期間,辦理了三場研習活動:4月13日在台北律師公會辦理法治教育種子律師培訓「民主基礎系列-隱私」研習活動;4月20日在台中辦理「權威」概念教師研習;5月4日與新竹律師公會合作辦理「法治教育種子講師培訓民主基礎系列『責任』課程」。
在仿若夏天的天氣中,來自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及南投的律師們與老師、師培生們,積極參加研習,精神著實令人佩服。大家都相當投入課程、認真討論,研習課程結束時也紛紛表達法治教育入班意願並期待參與其他的課程。感謝各位熱情的夥伴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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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入班心得分享-「生活是法律,法律是生活」
林佩璇律師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推廣的「晨光時間律師入班」活動,係透過四種不同的核心主題:「權威」、「隱私」、「責任」、「正義」,將法治的種子,植基於日常生活中。因緣際會下,參與了「晨光時間律師入班」活動,我入班講授主題是「責任」,我以「民主基礎系列叢書」作為課綱,思考國小階段的小朋友生活中會遇到的問題,並與「責任」連結,設計四堂課的內容。
為鼓勵小朋友踴躍表達意見,我準備了小禮物,做為鼓勵小朋友表達意見的「誘因」。我以兩種方式分發小禮物,一種是小朋友有表達意見,即贈送小禮物;另一種是,小朋友有表達意見,即貼一張貼紙在特定的紙上,課程結束後,計算貼紙數量的多寡,安排不同的小禮物。我認為兩種方式,都可以達到鼓勵小朋友表達意見的目的,而累積貼紙數量的方式,可以增加遊戲競賽感。
上課中,我以自己設計的小故事讓小朋友思考小故事中每個角色的責任,並引導小朋友,以自己所身處的環境為出發點,思考自己生活中的責任,並延伸至更廣的範圍,例如在校園中除了學習本身,也有其他的責任,像是校隊、擔任班級幹部、協助維護整潔和校園公物等。走出校園,人們也會因擔任職務的不同,有不同的責任,例如:醫生的責任是什麼?除了讓小朋友了解責任的不同樣貌外,也引導小朋友如何在不同責任間選擇,以及讓小朋友思考若無法盡到責任會產生什麼問題,與要如何處理無法盡到責任產生的問題等。
生活就是法律,法律就是生活,責任是構成法律的一個「元素」,因此,除了以漸進式的方式,引導小朋友們了解什麼是生活中的責任,並且將小朋友們所想到的,因責任所產生的問題,引導至各種法律中,例如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各種職業在執業過程中會有什麼法律責任。由於小朋友們對於「律師」這職業很好奇,我以讓小朋友觀賞網路上律師前輩執業心得的影片方式,讓小朋友們能更具象了解因「職業」身分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和小朋友們相處僅有四堂課,但每位小朋友們課堂上的表現,歷歷在目。不同地區的小朋友,對於同樣議題的反饋也不同,非常有趣。很榮幸也很感謝能有機會參與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的「晨光時間律師入班」活動,透過這個活動,可以和小朋友們交流,看看孩子們對於法律的想法,小小的希望能在小朋友們心中不只埋下一顆名為法治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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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客棧civic blog】
「愛犬慘遭4狗咬死求償21萬撫慰金 因寵物身分僅獲判5萬賠償」新聞讀後感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四年級曾誠
日前發生有民眾在公園遛狗時,愛犬遭到其他飼主的狗咬到重傷,送醫急救之後仍不幸死亡的悲劇。嗣後經裁判判決,飼主僅獲得購買狗隻的費用、醫療費以及遺體處理費,而無法就精神方面的情感損失請求賠償。
寵物飼主面對財產損害以外的精神損失,可能得請求慰撫金的法條為民法195條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肯定飼主可以請求慰撫金的論者認為在社會變遷下寵物之於飼主已經如同家人一般具有深厚的情感連結,因此寵物死亡所造成的心理衝擊與無法再延續的情感關係實與基於特定身分關係的親人逝去並無差別;反對者則認為寵物與飼主的身分關係還是與民法上有明文列舉的身分關係有別,縱使情深但慰撫金的請求應為民法上的例外規定,應該限縮範圍在法條文字上面不得任意擴張。
針對此議題,憲法法庭雖在2022年作出不受理裁定,但仍有三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基於對人格權以及身分權的保障,應肯定飼主對於慰撫金的請求。
筆者贊同少數大法官的見解,認為現今人民對待寵物往往與對待子女無異,從稱牠們為「毛小孩」甚至讓牠們搭嬰兒車等,已與過往將動物當成工具利用的狀況大相逕庭,而且就算不符合民法195條3項下的特定身分關係,仍可以將飼主與寵物間的情感連結解釋為民法195條1項的「情節重大之人格法益」而予以保護。當然具體個案上是否真的存在飼主與寵物間的情感連結,仍需視個案情況予以具體個別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回到本件新聞本身,飼主得否請求慰撫金應該以飼主與寵物的日常生活互動等證明確實有宛如親人般的程度,才能合乎民法對於人格權以及身分關係保護的意旨。
參考資料:
https://www.chinatimes.com/....../20240224002484......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3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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