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報名「公民行動方案種子教師工作坊」及「高中生公民行動演習-菁英人才培訓營」     法治教育入班心得分享--埋下民主法治的小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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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  給我報報】2024年7月號

歡迎報名2024-25年度公民行動方案種子教師工作坊

教出公民行動力Action

活動目的:培育公民行動方案課程種子師資;鼓勵教師實施公民行動方案課程;協助教師指導學生報名參加由基金會每年舉辦的全國公民行動方案競賽

活動時間:2024年8月16日(五)08:20~17:00

活動地點:新北市中和區 四號公園樂學室(新北市中和區中安街85號B1)

官網活動:https://www.lre.org.tw/news/915
報名網址:https://www.lre.org.tw/civicrm/event/register?id=154&rese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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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報名「高中生公民行動演習-菁英人才培訓營」

基金會與台中柳川扶輪社合作辦理暑期營隊「高中生公民行動演習-菁英人才培訓營」。
活動目的:由老師帶領同學從生活開始做起,挖掘生活相關「公共議題」,培養同學關心「公共議題」能力,進而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活動時間:2024年8月24日(六)9:00-17:00
活動地點:台中愛心家園

詳細活動資訊: https://neti.cc/7PMvMmP
線上報名連結: https://neti.cc/XX424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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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入班心得分享-「埋下民主法治的小種子」                      陳姿穎律師

這一學期我來到台南三所學校入班,主題涵蓋「責任」以及「隱私」,從三年級到六年級,從偏鄉到市區,恰好看見了不同年紀、不同環境的孩子。

在偏鄉的學校,一個年級的孩子大概10位上下,學校安排入班時就讓兩個年級一起上課。而他們被教導的很有規矩,彼此之間也很熟識,進行分組討論的時候很順利,不太需要擔心彼此是否不合,同學們也很勇於發表,對講師來說是相當省心的。

在市區的學校,一個班就有20位上下,要照顧到每一個同學就困難地多,也可以看到班上會有固定幾位喜歡發言的孩子,這時就要留意是否排擠到其他同學發表意見的機會。分組討論時,也需要排解怎麼分組的問題,不然強制孩子跟不合的人一組,換來的就是各自埋頭苦寫學習單的結果,而缺乏互相討論的刺激。

不過我在這個班上,同時也充分體會到家長和老師的用心,因為孩子們對於社會議題非常關注。由於課程主題是「正義」的關係,孩子主動跟我提到死刑、隨機殺人案的看法,我也藉此跟他們分享各方不同的論點,看到孩子願意去思考這些議題,是讓人非常興奮的。

每個孩子都有不同的狀態,每個學校也有不同的氛圍,但他們同樣都有對於學習的渴望。同樣一套教材,要怎麼控制課程的深淺度、運用不同的課程設計,讓每個孩子都能從中有所收穫,養成民主法治的小種子,是講師入班時最重要的功課,也是我需要不斷從孩子身上去學習的。

最後想要分享的是,一開始入班時很擔心法律的議題會太過生硬,沒辦法吸引孩子的目光,因此在前輩的建議下攜帶小禮物去當作獎品。但實際入班後發現,孩子們有獲得小禮物固然開心,但縱使沒有準備禮物,他們也會很雀躍地分享想法,感受到他們的熱情,這是我最大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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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客棧civic blog】 

想想勞動法-暑期工讀生之重要勞動權益                              張雲翔律師

Q:近期適逢暑假學生打工旺季到來,許多學生會利用暑假從事打工的機會,提前累積職場經驗,但卻常常因為學生社會經驗不足,造成勞動權益受損案例層出不窮,而關於暑期工讀生之重要勞動權益,有哪些應特別注意的地方呢?

A:

一、 首先,須特別提醒的基本概念是,無論是全時(一週工作五天且每天工作八小時)或是部分工時(非一週工作五天,或每天工作少於八小時)之工讀生,其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之權利為相同,而在實務上暑期打工的性質較多為部分工時之工讀生,因此雇主亦應遵守有關工作時間、工資給付及相關休假等等之法律規定。

二、 在「從事工作的性質」以及「工作時間」的規定中,未滿18歲的青少年,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勞基法第44條、第46條)。另外,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青少年從事暑期工讀,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與夜間8時至隔天上午6時之間不得工作(勞基法第47條、第48條)。倘若打工之店家未置備未滿18歲青少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等文件,依法將處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另外,又如打工之店家有違反前述不得從事之工作、工作時間上限、夜間工作、例假日工作等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亦可處負責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勞基法第77條)。

三、 其次,就「工資給付」的規定中,店家與工讀生雙方得議定每月工資,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而自113年1月1日起,按月計酬者,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7,470元;按時計酬者,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183元。且店家亦不得預扣工讀生之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6條)。

四、 再者,就「休假」及「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等」的規定中,由於部分工時之工讀生並沒有變形工時制度的適用,因此每七日的工作週期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日,另一日為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另外,依法只要打工店家僱用超過五位員工,雇主就必須依法將工讀生強制投保勞工保險,而新制勞工退休金6%之提撥、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的投保,是不受僱用超過五人的門檻限制,因此所有的工讀生雇主均須依法提撥新制勞工退休金並投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五、 最後,若暑期打工的工讀生發現打工之店家有違反前述勞動法令之情形,可直接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局、勞工局等)即時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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