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媽媽是代理孕母會有什麼問題嗎?【鄭瀚律師】
今年北北基公立高中模擬考作文題目以「我的媽媽是代理孕母」為題,引發大量學生與家長反彈。許多人質疑:代理孕母在台灣根本不合法,題目會不會造成誤導?面對爭議,負責命題的翰林出版社也公開道歉,承認審題不足並承諾改進。然而,這場風波也提供了一個契機——我們是否真的理解台灣的代孕現況?為何它不合法?又有哪些尚待思考的問題?
我國《人工生殖法》自民國96年公布施行時,立法草案總說明提到,人工生殖技術旨在協助「有生育障礙的夫妻」,目的在治療不孕,而非單純創造生命。法律同時要求尊重生殖細胞與胚胎,不得為商業目的,並應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的身分與權益。故規範重點包括醫療管理、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但是關於「代理孕母」的人工生殖技術,因涉及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之問題,立法者於本法中排除未予規範。
試管嬰兒是我國《人工生殖法》目前允許的技術,法律要求委託夫妻中至少一人必須提供健康的精子或卵子,經受精後形成胚胎,再植入「委託夫妻的女性」子宮內。這表示人工生殖的前提仍是由委託妻子親自懷孕、生產。相較之下,代孕則是將受精後的胚胎植入第三人——也就是「代理孕母」的子宮中,由她替他人懷胎並生產。代孕模式又可分為商業代孕與利他代孕。商業代孕包含明確對價關係,因此容易被質疑物化女性、將子宮視為生產工具,涉及相當多的倫理與社會道德爭議。利他代孕則不以營利為目的,通常因情感或親屬關係而無償協助,或僅收取必要支出。例如姊姊為無法生育的弟弟夫婦代孕,乍看之下充滿人情溫暖,也較少商業化疑慮。然而,即便利他代孕動機良善而溫馨,仍無法避免身分認定、親權歸屬與風險分配等法律爭議;倫理負擔減輕了,但法律問題並未因此消失。
法務部 101 年 06 月 08 日法律字第 10100573820 號行政函釋指出,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及第1065條第2項規定,我國係以「分娩」判斷母子關係,故即便受精卵係由夫妻自身提供之精子與卵子形成,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只要是由代理孕母生下,該子女與提供卵子之妻將無法直接視為婚生子女。
此外,代孕還牽涉到難以處理的權利義務問題。如果代理孕母在懷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胎兒受傷甚至胎死腹中,委託人是否能適用侵權行為請求損害?反過來,若代理孕母因懷孕而身體健康受損甚至死亡,委託人是否也需要負責?若委託人與代理孕母間成立契約關係,更會引發令人不安的提問:胎兒若不健康,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代理孕母是否能同意懷胎死亡的免責條款?
是以,即便排除商業代孕引發的倫理疑慮,若台灣未來要引進代理孕母制度,仍須面對大量法律配套的難題。例如醫療機構如何管理?委託人、代理孕母與小孩三者間的權利義務如何界定?若發生健康風險或糾紛,法律責任又該如何分配?這些問題都需要立法者完整規劃,而非僅靠個案解釋或司法判決補縫。
《人工生殖法》制定時,主要設定協助的對象是「不孕的異性戀夫妻」。但社會已不同於十多年前。釋字 748 號通過後,同性伴侶勢必也會面臨生育需求;而在結婚率下降、單身人口增加的情況下,未婚但不孕的個人也可能想擁有自己的孩子。
「代理孕母」對高中生而言或許只是作文題目,但背後其實牽涉龐大的社會難題。它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價值認定、法律制度配套與道德倫理三者交織的結果──從孩子身分、親權歸屬,到身體自主、弱勢保護,每一項都沒有簡單答案。看似平凡的一題,實則是整個社會是否準備好面對的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