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 給我報報】2023年08月號
性別平等教育法研習活動順利圓滿
8月12日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法(隱私概念與身體界限)研習活動」圓滿結束,感謝各位律師的熱情參與。
本次研習活動由辛佩羿律師、魏素鄉校長、林煜騰律師及黃啟倫律師4位講師講述包括校園性平事件規範與實務、學校性教育(如何教孩子隱私概念及身體界限)、資訊隱私、民主基礎系列教材概念運用(觀察隱私與行為隱私)課程。律師學員們除了更熟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內涵,也瞭解性平教育課程可以做什麼,未來在處理教育現場的性平問題時更能發揮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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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動方案競賽參賽指導老師心得
協同高中王心韋老師
這次的公民行動方案做得很辛苦,但也要非常感謝孩子們的堅持探索。
近年來,「月經貧窮」逐漸成為國際上與台灣關注的議題,更變成關注的政策之一。學生們在探索這個議題後感到興趣,因此蒐集相關資料並想要對這個社會做些什麼,從學校的衛生用品提供開始想要初步解決物質的問題,但也發現本校對於物質的困境較不明顯,經過數度與我的對話討論,同學們發現對於價值的轉變問題更有興趣,因此轉由教育上著手,並進而決定進行國一講座。謝謝基金會給予學生公民行動的指引,讓學生透過各項指引去建構出改變社會的行動。
當學生確立主題,想要改變本校國一學生對待月經的態度,並建立性別平權價值的議題方向,因此進一步去蒐集各種文獻與資源,再思考怎麼建立講座,包括從入班宣講到大型講座,從單向傳播到雙向互動等。在行動方案進行的過程中,可以說稿子與簡報還有行政事項,一直是提案、否決、修正、再提案的狀態,逐步逐步的修正到最後版本。我們這次進行的這個行動方案只是初步的開端,未來學生們想要再延續這個講座,這個火花希望能延續下去。
帶領同學們推動公民行動方案是一個很難的課題,平常的課務與班務及繁重的行政事務其實已經喘不過氣來,但身為公民老師,對於能讓社會更好的行動都應該要支持,因此盡可能的給予資源與協助,希望能讓學生們內心的火花能夠延續,並能夠成真。同學們有過這次經驗之後,未來要再嘗試去改變社會的行動,一定會更有經驗並且遊刃有餘。
得獎不是句點,而是逗點,能夠讓性別真正平權才是最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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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客棧civic blog】What!!我請產假居然被資遣,要如何主張權益呢?
張雲翔律師(宏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調解委員、勞動部勞 動教育專業課程推薦講師)
Q:小婷在W公司任職已超過一年,民國(下同)111年6月因小婷懷孕準備生產,已事先寫好簽呈從同年7月開始請八星期的產假,W公司也同意並准假。但W公司卻在小婷請產假期間因為疫情因素的考量,資遣包括小婷共四位員工,因此小婷的產假權益全部落空。然而,同年9月小婷始發現公司又召回除小婷以外的三位員工回去復職,因此小婷認為公司有惡意資遣並規避員工產假權益之嫌。請問小婷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A:歡迎大家來到思維客棧之想想勞動法的單元,針對上面案例的爭議問題,我們可以從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的角度來思考一下,小婷究竟應該要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 首先,我們可以看到勞基法第13條的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基於保護母性勞工的立場,勞工在請「產假」(勞基法第50條)停止工作的這段期間內,雇主是不得任意終止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只有基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公司不能繼續營運,並且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才例外不受限制。而且,如果雇主有違反勞基法第1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是可以依據勞基法第78條第2項重罰雇主新臺幣(下同)9萬元以上至45萬的罰鍰。
- 另外,關於上述勞基法第13條本文禁止雇主終止契約的限制,在歷來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民事判決)以及勞動部的解釋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月18日台勞動三字第01622號函)中,都認為是屬於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雇主一旦違反這項規定,除了法律效果為直接、當然、確定無效之外,也不得透過個別約定要求勞工拋棄產假的權利。
- 據此,我們藉由以上的概念回過頭來分析案例的內容,小婷從111年7月已經開始向W公司請產假,依據勞基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的規定,W公司依法應給予小婷8星期的產假,而且在小婷請產假的這段期間,依據勞基法第13條本文規定W公司原則上不得任意終止與小婷間的勞動契約。然而,W公司卻以疫情因素為名,先行違法資遣請產假期間的小婷及其他三位員工,甚至後續又僅讓除了小婷以外的員工復職,是以,W公司資遣小婷的行為顯然已違反勞基法第13條的強制規定而無效,小婷除了可以主張與W公司間的勞動契約關係繼續存在並享有產假的相關權益之外,同時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W公司的違法行為。
- 最後,就上面分享的這個案例,提醒若遇到員工請產假時,公司務必確實遵守勞基法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院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禁止與勞工終止契約的限制,切勿因貪圖減省人事成本的支出,而造成後續違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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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台「超級公民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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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公民GO 【公民咖啡館: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宣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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