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 給我報報】2023年09月號
菁英人才養成班高中生營隊活動順利圓滿
8月19日及9月16日分別在台中及台北辦理菁英人才養成班高中生營隊活動順利圓滿完成,幫助年輕學子學習公民行動實踐技巧,從分析公共議題的成因和現況,檢討可行的改進策略,並轉化成實際的計畫與行動。希望透過這次營隊活動能夠協助同學們養成未來公民所具備的法律價值、理性思辨為基礎的相關知識,擁有良好公民素養並且有能力及技巧積極關心參與民主社會的運作。
---------------------------------------------------------------------------------------- 偏鄕入班法治教育心得--黃啟倫律師
112年9月12日我到了新北市萬里區崁腳國小講授民主基礎系列課程中的「責任」,崁腳國小位於從風櫃嘴到萬里的路上,緊鄰陽明山國家公園,自然生態豐富,整個校園就是一間活的大自然教室,處處是學習的契機。
今天的對象是中年級,也就是3年級與4年級的學生,第一節課我先說明「責任」就是「應該作的事」或是「不應該作的事」,並經由簡短的影片,要同學思考影片中的人有哪些「應該作的事」或「不應該作的事」?接著再詢問同學在日常生活裡,他們有什麼「應該作的事」或「不應該作的事」,起初,同學們也許有些害羞、或是不太習慣在課堂中發表自己的想法,但經由誘導與鼓勵後,同學們分別提出「學習」、「寫功課」、「幫忙照顧家人」是他們「應該作的事」,也有同學說在馬路上亂跑是「不應該作的事」,慢慢理解責任的意涵。
第二節課則繼續說明「責任」的來源,除了法律的規定、身份地位、道德與風俗習慣外,很大部分其實是自己的決定或承諾,同時藉由繪本「我要大蜥蜴」來引導同學思考如果我們要養寵物時,我們會有哪些責任,承擔這些責任的代價,是否會大於寵物帶來的快樂?我們是不是願意承擔這些責任?有些同學也分享他們養寵物的經驗,也有同學抱怨他一直想養小狗,卻總是遭阿嬤拒絕,但他說他會再和好好的阿嬤談一談,他不只是要養小狗,他也願意負起照顧小狗的各項責任。
也許是比較少在教室中直接面對同學,特別這是群生活在大自然中的小朋友,在今天課程中偶爾會發生沒辦法有效掌控同學發表意見或討論的情況,幸好有老師的及時協助與引導,真的非常感謝辛苦的老師。下課後,當我要去開車準備離開校園時,恰好看到幾位剛剛上課的同學在打掃教室,我跟他說您現在就是負責任,作你應該作的事;我接著再問他,你喜歡今天的課嗎?他大聲的回答「喜歡!」我心裡除了高興外,也想著希望今天的兩個小時,能給他們在未來成長的過程中提供一絲絲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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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客棧civic blog】12歲以下的兒童犯罪都沒事?--張澤平律師
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是針對有責任能力的人,也就是意識清楚具備判斷能力的人加以處罰。因為有責任能力的人,才有能力判斷是非對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社會可以期待他能自主決定不做違反刑法的事情。而刑法因行為人犯錯而對其予以處罰,才能讓他在受處罰的過程中經由自己的警惕反省,改正過去錯誤的想法及行為。
12歲以下的兒童,身心發展及教育訓練都不如成年人成熟,不具有上述的責任能力,等於是說,這樣的兒童還沒有資格接受刑法的處罰。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刑法第18條第1項)就是這個道理。
也許有人會問,如果犯錯的小孩不能送法院,警察也不能抓他,總不能放著不管吧?現代少年犯罪的處理方式,原則上是由孩子的家庭或學校為核心,結合各種專業人員進行輔導。尤其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 民國109年6月19日起,未滿12歲兒童若觸犯刑罰,警政機關不得將其移送少年法庭。此時學校的輔導室面對有偏差行為的孩子,應結合福利、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等相關資源,提供兒童及其家庭支持,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
在現代刑法理論下,只對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予以處罰。這責任能力的觀念,蘊含著「有自主能力者自負其責,無自主能力者社會應予協助輔導」的思想。和這樣的想法不同的是傳統的道德觀念。傳統的道德觀念傾向於犯罪就要受罰,嚴刑重罰才能立威服眾。前者含有更多尊重人性尊嚴及保障人權的價值。現代刑法的思想和傳統的道德觀念顯然大不相同。
這篇文章是以下這則新聞的發想
【水壺下毒! 台中4名小學生共謀毒害同學 教局證實】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0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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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公民行動方案國小組特優隊伍-南郭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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