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法治教育創新行動方案競賽銀獎參賽心得    國中生殺人未遂,與傷害有何不同?未成年刑度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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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  給我報報】2024年1月號

大專校院法治教育創新行動方案競賽銀奬隊伍參賽心得 --隊伍「中正躍起」,作品「高齡受刑人的矯治與處遇」

林宥君(領隊,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年級):

大一的時候看到司法院公民行動方案的比賽,抱持著試一試的心態,開始廣招同學參與,當時並未料想比賽的困難,初生之犢也未想到會擔任領隊的角色,在日後不知不覺間從名義上的領隊,變成實質上的領隊,開始學著要如何帶領團隊、分配工作,在過程中經常遭遇許多困境,例如跟老師會談的壓力、對不熟悉公文行政流程的困窘,在最初只想要自己一個人支撐,卻發現力所不能,更曾在自我否定中想過放棄、或者背著同伴獨自掉淚;但是經過層層障礙,在我們去採訪雲二監之後,我們聽到了實務工作者最內心的想法,他們說他們真的非常盡力了,但外界卻仍有疑慮,甚至是認為受刑人「黑的進去」就一定可以「白的出來」,典獄長也希望我們可以在這個議題中,讓他人改變既有的錯誤觀念,在那次訪談中,我的心態從原本「做比賽」真正轉變成「用心幫助與關注議題」,我多麼希望可以透過自己棉薄的力量,稍微、慢慢改變一些既定的看法,還有幫助無論是努力的工作者們、或者正在遭遇未佳待遇的受刑人。以前我曾經跟受刑人通過信,但是並未了解監獄究竟是如何,藉由這次的比賽,也是另一種學習,訪談各位學者工作者,讓我們看清未知,與監獄和收容人更緊密,更是藉由比賽學習如何做程式、做報告、管理團隊的能力。第一次在大學參與如此盛大的比賽,取得銀獎的成績,對於過去付出的心血已然無憾,也非常謝謝團隊的所有成員、導師、評審委員、司法院、舉辦比賽的基金會與所有人員,這次比賽也是我生平第一次踏入台大,真的非常感謝此次機會,亦希望未來能夠繼續為收容人、高齡人發聲,以及持續關注社會議題!

楊子昕(隊員,中正大學法律系2年級):

我很高興能夠遇到這麼好的團隊,我們的領隊竭盡心力的帶領我們,決賽當天的兩位主講人,更是我們的中心骨幹,提供我們很多方向。以及我們的指導教授,更是讓我們從一開始不成熟的想法,慢慢改善到完整的可行架構。

在名次公佈之前,真的沒有想過可以獲獎,甚至連入圍都不曾想過。橫跨近半年的行動方案,在團隊的努力下,雖然沒能獲得評審心目中的最佳,卻是一場很特別的體驗:從零到有,總是看著法典的我們看向我們身處的當代社會,正如同沒有完美的人,也當然沒有完美的烏托邦,我們總是不斷的改進,不斷地嘗試讓這是社會上的每個人過的更舒適而已,在不同的人群間取得共識。

這項競賽與其說是爭名次,不如說是一個討論,我們將看到的問題,嘗試提出有建設性的想法,在從自身開始嘗試改變,這何嘗不是社會中每個人正在追求的目標,能在大學期間就有這樣的機會實踐實屬難得,讓我能成長成為看好的人。

黃國修(隊員,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年級):

很高興能夠參與此活動。我認為我參與此活動與別人不同的是,他人可能是為了履歷、獎金甚至是被拉進來的,而我是真的想要為弱勢的人群發聲。進到法律系之後我對於我曾經信仰的公平正義有了改變,公平正義他會因為觀點、人的不同,而有所轉換,沒有誰信仰的價值就一定是錯誤的,但唯有幫助無法發聲的人,是你可以發自內心認為是正確的一件事,做這件事情不必去考慮對於對立面的人是否公平,當然還是要做整體的利益衡量,而不能只因為是弱勢就無限上綱,但我還是很謝謝基金會這次的活動!

顏宇呈(隊員,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年級):

我很榮幸能夠參與這場充滿挑戰和機會的法治創新教育行動方案比賽。作為團隊中的一員,我們選擇關注高齡受刑人的矯治與處遇,這是一個充滿社會關懷和法治思考的議題。透過這次比賽,我們經歷了書面審查、團隊報告,並最終獲得了銀獎,這不僅是一個肯定,更是對我們努力和探索的最佳回應。

在初賽的書面審查階段,我們深入研究了高齡受刑人所面臨的問題和需求,透過文獻回顧和實地訪談,我們試圖提出一個全面且具體的解決方案。這個過程中,我們學到了如何進行有效的團隊合作、精準的資料搜集,並且學會了運用法治觀念來指導我們的提案。

到了決賽的階段,我們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展現我們的研究成果和解決方案。這需要我們充分發揮每個團隊成員的專業特長,共同構建一個具有說服力和可行性的報告。在報告的過程中,我們遇到了挑戰,但這也促使我們更加深入地理解我們提出的方案,並在答辯中有條不紊地回應評審的問題。

最終,當我們聽到自己的團隊名字被宣布為銀獎得主時,內心充滿了驕傲和感激。這不僅是對我們團隊努力的回報,也是對我們所關心的社會問題的關注。這次參賽讓我們不僅學到了專業知識,更培養了解決問題的能力、溝通表達的技巧以及團隊協作的精神。

這次參賽對我們的影響不僅僅停留在比賽的過程中。成果展示成為我們向社會傳達理念的第一個機會,這場展示不僅加深了我們對社會問題的理解,也促使我們更積極地參與社會互動,發聲爭取公正。這樣的經歷將成為我們學術生涯中難以忘懷的一部分,激勵我們繼續追求法治創新和社會公正的理念。

謝謝司法院大專校院法治創新教育行動方案,提供這樣一個寶貴的平台,讓我們有機會為社會問題發聲,並在這個過程中成長。這次參賽將成為我們學術生涯中難以忘懷的一部分,激勵我們繼續為法治創新而努力。

施奇瑋(隊員,中正大學法律學系2年級):

藉由參加司法院大專院校法治創新教育行動方案競賽,觀察社會中那些需要獲得關注的弱勢群體或議題,而我們選擇高齡受刑人矯治與處遇,係因此涉及人 權保障卻未受社會大眾之關注,或許是偶然遺忘亦或是刻意忽略,不管原因為 何我們都希望藉由參與此競賽提醒或改變社會大眾對高齡受刑人的想法,「受刑 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並促進保障人 權,本次我們有幸獲得銀獎,然我們的方案、論述仍有待進步,而我們也將持 續關注此議題並為高齡受刑人發聲。

康育銘(隊員,中正大學法律學系3年級)::

這是我第二次參與公民行動方案競賽,在這次的競賽當中我希望把上次的經驗用在這次的競賽上來引導我們團隊努力的方向,希望結果能證明我的經驗有幫助到團隊。

在籌備的過程中因為學業壓力龐大以及經濟壓力需要打工維持生計,在參與比賽中時常不能配合大家訂定好的開會時間,曾經的我也曾懷疑過背學貸打工的身邊朋友為什麼還要參與那麼多活動導致缺席環節,但現在的我體會到這其實是一個團隊該溝通的事情,找到一個最多人可以參與的時間而非直接的決定,以及團隊合作中出現的問題,我也沒能及時在籌備當中反映這點,組員可能因此承擔較大的壓力,謹此提醒我自己能在下次活動能避免這點。

在活動後期也跟組員發生小小的衝突,更加讓我體會到團隊所需的就是溝通,「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我認為團隊中覺得組員有任何問題都應該適時提出,以怪罪的語氣會破壞團隊中的和諧及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及嫌隙,儘早解決問題才更有利於團隊的運行。

最後期望我自己能在未來的活動中積極詢問組員是否有其他需要幫忙的地方,並且及時反映所面對的困境,讓團隊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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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教育入班心得-游敏傑律師

去年12月中,在宜蘭縣大同國小以「認識隱私」為題目,同時帶入認識言語霸凌、網路霸凌,並運用「學習單」方式,讓學生瞭解每個人對於各種隱私內容在意和希望保密的程度不同,要互相尊重,再透過學習單方式,讓同學學習衡量保有隱私的好處與代價。

一、具體經驗

可能源自於社會環境,國小同學對於「隱私」的概念比較難以理解,需透過案例讓小朋友理解:(1)你有沒有不想讓別人知道的某些事情?(2)你有沒有想要獨處不想被別人看見的時候?(3)你有時候會不會希望不受到別人的干擾,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並請他們舉例看看。

二、觀察及反思

在第一堂課中,我透過讓小朋友自行書寫「學習單」的方式,能瞭解他們理解的程度,也能顯現出每個人對於各種隱私內容在意和希望保密的程度是不同的。

在第二堂課我讓小朋友學習「衡量保有隱私的好處與代價的思考工具」,並具體舉例請學生找出案例中的「隱私」和保有隱私的「代價」。例如:為了計算你的用藥量,醫生需要知道你的體重。

從課堂上小朋友的發言可以看出,小朋友從原本順從父母、老師的想法,到理解自己對隱私的感受,理解每個人的價值、感受觀都應該被尊重。

三、形成抽象概念

經由學習單的實作和反思,小朋友能理解應該怎麼去判斷自己的隱私應不應該被限制。

四、應用於實際行動

小朋友能運用「衡量保有隱私的好處與代價的思考工具」,去理解日常生活中的案例,認識到想要保有什麼隱私?保有隱私的好處?保有隱私的代價?應該考慮哪些重要的價值或利益?及衡量好處與代價後,應做出什麼選擇?

在小朋友都透過學習單方式習慣思考隱私的概念後,日後在日常生活遇到「應該如何尊重他人隱私」及「應不該選擇放棄自己的隱私」等情況的實後,都能迅速運用運用這種思維模式面對問題。例如:自己的成績單要不要給同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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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客棧civic blog國中生殺人未遂,與傷害有何不同?未成年刑度差多少?-林煜騰律師

112年12月25日發生國三男學生為了替「乾妹妹」出頭,持彈簧刀攻擊另一班同學胸、割頸之案件。檢警原以傷害罪偵辦。但被攻擊的學生一度傷重命危,警方認為有殺人犯意,而乾妹妹也坦承教唆男學生,後來改以殺人未遂罪嫌將兩人移送少年法庭。最後,男學生還是在同月26日不幸身亡。

傷害及殺人有何不同?從結果來看,兩罪皆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之結果,如何區分兩罪,將著重在行爲時行爲人「主觀上有無致人於死的犯意」。換言之,法院需要判斷國三生在持刀攻擊另一半男同學時,有無殺死對方的意思為判斷,通常會依據當時情況,視手段、器具、被害人是否難以防備、加害部位、次數、攻擊是否猛烈等為判斷。

傷害及殺人之刑度不同。殺人罪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死亡結果沒有發生,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減輕之。而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責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導致死亡結果,則會依據刑法第277條第2項認定為傷害致死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此外,本則案件也涉及正犯和從犯的概念。案件中男學生為實際行凶之人,即正犯;但乾妹妹承認是慫恿男學生犯罪之人,刑法上稱爲教唆犯。依刑法第29條規定,若乾妹妹教唆男學生所爲犯罪,與男學生實際犯罪行爲一致(如:乾妹妹就是請男學生去殺人),則刑責相同;若不同(如:乾妹妹是請男學生去打人,但男學生卻殺人),仍然成立教唆犯,僅罪名及刑度有所不同。

最後,本案因涉案國中生未滿18歲,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按照刑法第18條第3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並將以少年事件法來做處置,除刑度上得減輕外其所依循之審判程序亦不同。本案將先經由少年法院少年法官進行調查,經法官認定有進行審判程序的必要才會執行審理程序。後以輔導之方式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

 

本篇文章是以下新聞的發想https://news.tvbs.com.tw/local/234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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