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公民的生活思辨課      雄獅旅遊遭駭客入侵,企業針對資訊安全有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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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習 思 辨 的 智 慧,散 播 正 義 的 種 子

法治教育  給我報報】2024年2月號

未來公民的生活思辨課--林玫伶校長

前臺北市國語實小校長林玫伶,專為中小學生所寫的書--《小公民大思辨》,當代小公民.最強思辨課在這本書的作者後記中,提到接觸基金會的民主基礎系列叢書的經驗。

出生在戲院的我從小看電影長大,小時候看電影時最關心誰是好人、誰是壞人,以便戴上善惡分明的眼鏡,安心的看到最後。長大後和身邊朋友一樣愛追劇,當中有一種被歸類為「爽劇」的,高強度、快節奏,強調結局一定大快人心,頗受觀眾歡迎。這些二元對立的道理單純不費力,對想要放鬆一下的觀眾來說無可厚非,的確也是休閒的好選擇。

但生活不是這樣,處處充滿無法簡化的問題。

昨晚剛旅遊回來,隔天要上學還是請假休息?購買對號座的乘客遇到買站票的老弱婦孺,要不要讓座?面對好心卻幫倒忙的朋友,要不要生他的氣?表決結果多數同意通過了,原本反對的人可以不遵守嗎?……

猜想大多數人會說:「看情況!」

太好了。這就代表許多問題的確需要進一步分析原因、審酌情勢、通盤考量,才能做出適切的決定,而這是每個人一生中經常要面對的功課,也是這套思辨小書想要傳達的重點。大腦開啟思辨模式,不但能敏於覺察問題,也有助於邏輯分析,同時培養獨立判斷及創新思維的能力。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於2015年有機會參與一項「未來公民好品格」專題企畫,接觸到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引進的美國公民教育中心(the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民主基礎系列》叢書,花了半年時間將四大公民素養「權威」、「隱私」、「責任」與「正義」改寫成適合臺灣校園的情境及學習任務。這個奇妙的經驗對我日後影響甚大,不論是在校長崗位或日常生活都深受其益,本書有部分的篇章也運用了該叢書解決問題的方法。

-------------------------------------------------------------------------------------------法治教育入班心得-陳志寧律師

透過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的介紹,來到新竹的國小擔任晨間入班的講師,非常榮幸。

這次所主講的主題是「隱私」,我想對於國小六年級的學生而言,這個名詞對他們而言是聽過但也無法很明確知道這兩個字的意義。

透過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提供的教材與投影片資料,我開始向學生們介紹「隱私」在許多方面的含義,例如我們要學著尊重他人需要獨處的空間,還有不想被他人知道事情的需求。後續更談到法律層面上的「隱私」,例如公司可能會與員工簽立保密協議,因為希望公司的技術或是未公開的產品先不要被其他公司知道。

我印象最深刻的課程,是談論到「隱私」帶來的利益與壞處,這是必須權衡的,我覺得這也是在與六年級的學生溝通中,感受到他們必須要去學習做價值判斷的地方。有的「隱私」必須被保護,例如我們不需要隨意把自己的個人資料讓他人知道,但也有的「隱私」必須被放棄,例如在遇到犯罪者時,為了追捕犯罪人,警察可能用跟蹤或是竊聽的方式取得證據(當然也要符合一定的規範),而要在甚麼情況下尊重「隱私」,這便是要去學習權衡的地方。

與其說是在教課,我更覺得這是與小學生在對話,透過彼此之間的對話,學生在建立他們對於「隱私」概念的認識,而我也在學習如何把我所知所想傳達給學生們。

這樣的課程,不只是讓學生們學習到一個新的概念,講師也會在其中探索自己生命經驗中對於「隱私」的理解,是一個非常有趣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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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客棧civic blog】雄獅旅遊遭駭客入侵,企業針對資訊安全有何責任?--林煜騰律師

112年11月20日雄獅旅遊公開聲明表示網站遭到駭客入侵,客戶姓名、聯絡資料及所購買商品被竊取,已通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雖然被竊取資料未包含信用卡等資料,仍呼籲客戶勿聽信任何提供信用卡資料、要求轉帳或匯款等要求。

在現今社會,「資料」成為了企業運作十分重要之資源。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企業對其所掌有之客戶資料的資安防護措施,主要有兩個面向:一、企業依個資法第27條第1項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之義務;二、企業依個資法第12條,於資料外洩後有查明及通報客戶義務。

依據個資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企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此外,針對個資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企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來維護個人資料安全。如果不幸的因為企業違反個資法的規定,導致個資外洩事件發生,則依據個資法第12條,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依據個資法第29條,如果企業違反上面兩個規定導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都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企業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此外,企業違反個資法侵害通知義務,依照個資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依照個資法第48條第2項以及同條第3項,若企業未採行個資的適當安全措施,主管機關得直接處企業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情節重大,並得直接處以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一樣如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可以連續處罰。

本次雄獅旅遊網站遭到駭客入侵,客戶資料遭到外洩。雖有自行通報相關部門處理而未違反通報義務,但仍有可能因為未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而被主管機關裁罰或是被民眾提出民事求償。

 

這篇文章是以下這則新聞的發想

https://news.cts.com.tw/....../202311/202311212254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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