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讓臺灣成為正常的契約國家
林孟皇
(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台新金控訴財政部損害賠償一案,起因於第一次政黨輪替期間扁政府推行二次金改政策時,台新金在參與財政部主導的彰銀增資案中,出價最高而取得經營權。孰知,在第二次政黨輪替後,馬政府便以扁政府貪腐為由,動用檢調,追查有沒有人在此案中涉嫌犯罪。最後,雖然查無實據,但在民氣仇視財團的氛圍下,財政部推翻原先政府的承諾,搶回彰銀的經營權。
如今,在第三次政黨輪替即將啟動之際,法院雖然判決台新金、財政部各有勝敗,但基本上認定:當年財政部就招標案所發布的新聞稿、公函,構成對潛在投資人的「要約」,台新金同意而溢價標購,雙方即成立「契約關係」。這件判決如果因此確定,意味台新金有機會再透過自身的努力,重新取回彰銀的經營權。身為國家主人的我們,究竟該如何看待?法官是圖利財團嗎?
今年初郝明義先生在《大選前給習近平的信》一文中,特別提到:台灣新世代的年輕人愈來愈體認到需要審視過去所有引以為常的思維與習慣,需要從新的生活觀、價值觀裡思索答案。本件判決結果,或許也是一個絕佳的省思機會。在我看來,本件判決不是圖利財團,而是彰顯了「契約神聖」、「契約嚴守」的原則,讓台灣更邁向一個正常的契約國家、法治社會。
怎麼說?因為地理位置之便,從十五、六世紀地理大發現以來,台灣不像傳統中國的閉關自守,而是在與東、南亞不斷的交流,以及葡、荷、西等國陸續東來貿易後,被逐漸納入世界貿易體系的一環,成為一個以貿易、出口為導向的海洋國家,而不是純粹的農業社會。而要從事經貿往來,就要強調契約自由、權利對等,並尊重市場機能。
傳統中國之所以由盛轉衰,在於它始終是一個君權至上、官(權力)本位、家族主義、法律刑法化的刑罰國家。反之,歐陸本是一個個人本位、私法發達的社會,在基督教成為羅馬國教後,皇權、教權分立,慢慢演變為法律至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契約社會;啟蒙運動後,民主共和、人權保障、權力分立、罪刑法定、契約自由、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等,成為憲政民主國家共同的準則。司法也就不再是維護統治階級秩序的工具,而是以節制行政、立法的濫權,保障人民的自由、財產權為要。
長期以來,雖然台灣的經濟發展一直以國際貿易為導向,民主轉型後也開啟憲政民主、權力分立制衡的機制,但實質上從沒深刻體認西方社會這套「憲法是國家與人民、人民與人民之間契約」的真諦。因此,我們一直強調和諧、秩序、國家至上,採行權力本位的政經體制,設有各種國營、公有民營的事業。因為絕大多數資源掌握在國家手中,政客得以分配資源、人事安插,於是權、錢交易,貪污橫行。
如果我們要成為一個正常國家、走出權力本位的體制,就要建立真正平等、自由的契約社會。而彰銀經營權之爭,既然是政府允諾透過增資方式,將國家資源轉讓給最高出價者,台新金也因為有機會取得經營權,遂溢價標購,並打敗新加坡淡馬錫集團這一主要競爭者,則政府就該信守承諾、履行契約條件。不該在政權移轉後,動輒動用國家公權力,以刑罰作為威逼手段;更不該在查無不法實據後,毀諾背信,藉用各種政經勢力,收回彰銀的經營權。
至於司法,本是獨立於政府、輿論之外的中立裁判者,它在本件的裁決中,維護了契約自由、捍衛了台新金經營者及全體股東的權益。雖然看似一時使國家、人民蒙受損害,終局而言,它為政府的官、民共治行為劃下一道紅線,也就是政府要以私法手段從事福利行政時,就該信守承諾、平等對待;並向世人昭告台灣是一個正常的契約國家,無形中勢將鼓勵私有企業的發展、有利於對外的招商,為國家的興盛繁榮奠定法治基礎,這些都足資作為新政府的殷鑑。
服儀不「管」就不會「教」嗎?
林佳範
(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台師大公領系主任)
520的新政之一,教育部明令學校不得針對服儀的違反來處罰學生,引起諸多的議論,可是,當高中生的抗議課綱微調,都已佔領教育部,而高中校園針對服儀對待學生的態度,仍像對待幼稚園的小朋友;校園的內與外,反差如此之大;服儀的爭議,凸顯台灣的校園,仍需要進一步的民主化,視學生為規範與學習的主體,才可能培養民主法治素養的公民。
首先,民主的法治教育並非僅透過外部的強制來使學生服從規範,蓋如此僅使其畏懼威權而服從,並非真正認同規範的價值;「寓教於禁」並非真正的法治教育。近代法治思想,強調人權的保障,所謂「法治」,更強調公權力的守法,甚至違法的公權力行使,連《憲法》都允許公民不服從,因此,法治教育並不強調盲目的服從規範,且法律的規範價值,所強調者並非其外部強制力,而在於其能實踐公平與正義的公共秩序。因此,校園透過服儀規範,來強制學生遵守,並非民主的法治教育,反而是威權的教育。
再者,威權的教育,視學生為被管制客體,僅會培養出懼怕威權、依附威權、自己也是威權的學生。
校園殘存威權幽靈
在我國校園,雖已解嚴多時,仍殘存軍事化管理的幽靈、制服或朝會等,仍強調服從集體的認同與一致性,考試仍強調標準答案,而壓抑個性與差異性,與民主社會尊重個人的主體性與個體性,背道而馳。校園並非不可追求集體認同或一致性,但毋寧更強調係自發而非強迫的;外加的或強迫認同,不管是集會或制服,易淪為流於形式的反教育,學生學到陽奉陰違,非真正認同。
最後,民主的教育,視學生為規範的主體,自主的決定空間,係培養其責任感,所不可或缺者。哈佛大學的心理學者米爾格蘭教授(Stanley
Milgram)在其著作《服從權威:有多少罪惡,假服從之名而行?》即指出:「一個人視自己為他人期待工具,因此不再認為自己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在他的實驗中,我們看到盲目服從的受試者,對於被電擊者已非常痛苦的反應,仍會服從指示而持續地按下更高的電力。這個實驗提醒我們,當對他人加諸強制的痛苦,盲目的服從者,視自己為他人的期待工具,而產生不負責任的現象。換言之,校園要培養學生的責任感,並非透過外部的強制來使學生服從,而必須開啟其參與規範形成的空間,透過自主的決定,才可能培養其責任感。
新政府明令學校不得針對服儀的違反來處罰學生,希望能開啟校園民主化的契機,逐步走出仍受限於軍事化管理的威權教育,承認學生的規範與學習主體性,能理解規範價值的認知與認同,無法以外部處罰的強制方式來形成,而必須透過教育的內化過程。
開啟學生內化認知
換言之,要培養學生價值認知與認同,必須先允許學生自由的主張,縱使是不成熟或不合理的主張,老師才能掌握學生認知的限制,而可以反問學生主張的盲點,才可能開啟學生內化改變認知與認同的可能性。外部處罰強制是「管」,內部語言互動才是「教」,讓校園回歸其本質,不是威權恐嚇而是信任包容的友善學習場域。結束服儀的「管」,民主法治的「教」,才可能開始!
2016年5月本會專案
「2015-16公民行動方案初階教師工作坊」於 高雄後勁圓滿舉行
活動照片請參見:http://www.lre.org.tw/project/46/album/418
感謝各界參與
未來本會活動
「2016年台北律師公會法治教育種子律師培訓研習」
1.時間:2016年6月18日(週六)上午10:00~下午5:00。
2.對象:台北律師公會會員與基隆、宜蘭、花蓮、桃園、新竹、苗栗各公會會員律師;已參加過相關初階研習之律師會員,亦歡迎參加。全國各級教師及師資培育學生;非營利組織NGO團體工作人員及志工。
3.人數:60人,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優先,額滿為止。
4.地點:台北律師公會會議室(100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5.講師:許民憲律師、林孟皇法官、林佳範教授。
6.費用:免費
報名辦法
1. 研習時數認證:全程參與課程者,於研習結束後核發台北律師公會進修時數5小時。
2. 活動聯絡人: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秘書處
電話:02-2521-4258
傳真:02-2521-4245 地址:10456 台北市松江路100巷4號5樓
電郵:civic@lre.org.tw 線上報名網址:www.lre.org.tw(活動報名)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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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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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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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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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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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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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場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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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鍾毓理律師;
法治教育基金會曾守一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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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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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專題演講:
「校園法治教育現況—教學經驗與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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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民憲律師
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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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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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休息、影片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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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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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專題演講:
「權利?爭權奪利?—其實權利就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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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孟皇法官
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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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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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場休息、影片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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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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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專題演講:
法治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以「民主基礎系列教材」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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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範教授
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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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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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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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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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成、致謝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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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鍾毓理律師;
法治教育基金會曾守一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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