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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直播的正反思辨【鍾元珧律師】

法庭直播的正反思辨【鍾元珧律師】

法庭直播近年來在臺灣成為熱門司法議題。贊成者認為法庭直播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強化公開審判原則的實踐;反對者則認為,在我們尚無法有效控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前,不宜貿然實施。為促進這項公共議題的討論,我們一起來檢視雙方主張的爭議點在哪裡。

公開審判與司法公信力

傳統公開審判的實踐,雖讓任何人均能進到法庭旁聽席,但受限於法庭審理的時間、空間,事實上坐在旁聽席的人通常寥寥可數。透過數位科技設備直播法庭內的狀況,確實能夠擴大法庭的物理空間,節省大眾觀看案件審理過程的時間成本。

贊成者主張這樣有利於讓不特定的大眾皆有機會了解真實的司法程序,減少因誤解或媒體二度加工產生的「恐龍法官」偏見,促進司法公信力;同時也是一種法治教育。

反對者則認為,公開審判的目的,原本是為了保障被告在接受審訊的過程中不受到刑求逼供等不正當的對待,現行制度並無不足達成該目的之處;至於宣稱民眾能因為「看見」法庭程序的進行就相信司法公正,恐怕將問題過度簡化。而且,在矚目案件容易形成輿論審判。當法庭程序被剪輯為零碎的媒體素材,反而可能誤導公眾對法律程序的認知。

當事人及關係人的隱私利益

對反對法庭直播者而言,法律所要保護的價值並非只有公開審判的價值。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無可避免涉及當事人或關係人的隱私,傳統方式的公開審判,在時間、空間方面的有限性,適巧地平衡了維護隱私利益的需求;而直播的數位足跡極易永久擴散,對其中涉及的個人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由此可知,贊成者認為法庭直播的「延伸」效益,對反對者而言,反而是破壞了與隱私保護利益之間的平衡。

不過,並不是所有法庭審理都相同程度的涉及個人隱私事實。法庭中所談論事情涉及個人隱私程度的差異,就使得直播與否,可以「區別情形、不要一概而論」,而有衡酌空間。

對法庭程序進行的影響

法庭上不僅只有當事人,還時常有證人。反對法庭直播者認為,證人並不是以「作證」為業,通常不習慣在聚光燈下,而法庭直播將使證人成為聚光燈下的焦點,證人很可能因為害怕被大眾肉搜、威脅或嘲弄而不敢出庭,或在鏡頭前因壓力而影響證詞的真實性與完整性。此外,全程即時直播使尚未出庭的證人可以透過網路提前獲知前人的證詞;為避免證人證詞不當受到影響,證人隔離的範圍可能需要擴大。

另一方面,反對意見也包括對律師、檢察官及法官的影響。法庭是他們執業的場所,法庭直播將使這些人成為法庭直播平台上的演員。有些人可能為了爭取名聲而出現「表演化」傾向,將法庭當作個人秀場。有些人則可能因為不擅長「演出」而被網路公審。

贊成法庭直播者則認為,眾目睽睽可以讓法庭程序參與者更謹言慎行,沒有什麼不好。

延伸負面效應

反對者認為,法庭直播畫面可以輕易在網路上存取,可能被人不當傳播,例如僅擷取特定言詞、缺乏整體脈絡,甚至可能偽造後再傳播。在法庭以外,這些已經是現在進行式。若這些問題無法有效解決,法庭直播不僅可能過度犧牲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還增加誤導訊息散布的便利性,侈談能夠增進司法公信力。

基於以上考量,加上直播設備初期投入成本高昂,還有持續維護及運作的成本,反對者可能就傾向將這些公務預算用在更急迫的司法改革事務。

比例原則的運用

贊成者若認為法庭直播對於司法公信力的正面價值高於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即須提出如何限縮那些負面影響的方法,作為限制配套措施,並審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事實上,我國立法院在2025年6月27日已通過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授權法庭直播,該條並已於同年7月1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司法院為此亦於同年10月9日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目前的規則如下:

區分案件類型異其原則與例外

法律審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法庭錄音錄影,原則上公開播送,除非涉及妨害國安、公序良俗,或嚴重損害個人生命、隱私、營業秘密時,經法院裁定不公開;事實審原則上不公開播送,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法院得審酌公共利益、審判公平及參與者權益後,依聲請或職權裁定公開播送。此外,尚有絕對不公開播送的案件類型,包括本質上難以避免揭露個人隱私或國安、商業機密的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如性侵害、國安案件)、家事、少事、智財、商事案件,以及公益性較低的案件(簡易案件、輕罪案件)。

延遲播送與去識別化處理

公開播送係在裁判宣示或公告後,而非法庭審理當下同步串流,使法院得以採取保護參與者安全或隱私的措施,依聲請或依職權,利用技術遮蔽部分影音,或對音訊或影像進行變聲、變像處理。

鏡頭限制與禁拍對象

應以單一鏡頭、定向定焦拍攝,不得對特定人(如被告、證人)進行臉部特寫;並嚴禁拍攝國民法官法庭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禁止私下側錄

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違法散布、公開播送法庭影音內容者,可能遭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大家可以試著想一想,以上作法是不是在衡量各種利益輕重之後,最符合比例原則的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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