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學生在課堂上可以用手機偷拍老師嗎?

Q:老師是否可以禁止學生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裝置,針對教師的教學活動照相、攝影及錄音等?

法律觀點

    學生在學校使用手機、數位相機或錄音筆等電子裝置紀錄老師授課內容,再回家重覆播放,以增進學習效果,既然有助於教育目的,不論是家長或學校老師都樂觀其成,原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必要。然而,學生攜帶這些電子裝置到校,有時在上課期間使用手機跟同學互傳簡訊,影響上課秩序,有時在下課期間攝錄老師或同學的私人活動,甚至捉弄同學,各種情況不一而足,未必都與教學活動全然相關,甚且造成校內學生之間、師生之間衝突頻生,學校老師應該如何看待與處理,才能兼顧教育目的及學生權益,確實值得探究。

        由於學校最主要是提供授課及學習活動最重要的場所,因此在維護教學秩序及學習活動所必要的範圍內,以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適當地限制或禁止學生使用手機、數位相機或錄音機等電子裝置,殆無疑義。不過,除了教學必要性的考量外,也還必須注意到以下的情況:

①老師教授某一學科的過程,就是透過演說、肢體、書寫等方式,將該學科領域中的觀念、思想表達出來,使學生能夠吸收理解,當然屬於創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障。因此如果學生有意使用照相、錄音或錄影記錄授課的內容,即是重製老師的創作,於法必須得到老師的同意,否則老師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84條至第90條之3所規定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同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的刑事責任。

②如果是針對學校公開的活動加以記錄,原則上無法合理期待個人隱私應該受到保護(即不具隱私的合理期待性),尚不至於侵害被紀錄者的隱私權。不過,因為這些活動內容同時涵蓋了學生或老師的肖像或聲音語言,在不當使用而情節重大的情形下,仍然有侵害肖像或聲音語言等特殊人格權之虞,可以對侵害者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值得加以注意。

③至於如果是針對同學或老師的私人活動任意加以記錄,顯然有合理期待個人的隱私應該受到保護,將涉及民法隱私權的侵害及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等問題,決不可等閒視之,學校老師一旦發現該等情形,應適時地提醒學生注意並加以制止,以避免隨之衍生的法律責任。

        基於以上的說明,老師如果確有限制或禁止學生使用上開電子裝置之必要時,首重比例原則之掌握,亦即必需視違反情節的輕重,採取適當且能合於目的的方式為之,不宜一律均採取最嚴格的方式來對待:例如,學生在沒有惡意的情況下,未及注意拍攝老師授課或者同學私人活動,老師發現時可以委婉地提醒、勸誡,要求學生應該徵得本人的同意,如果學生欣然接受,且不至於影響教學秩序,自無限制使用該電子裝置的必要。反之,學生屢勸不聽、執意為之,老師才需要進一步考慮施以適當的輔導管教及維護教學秩序之措施,要求學生刪除拍攝內容、關閉電源或暫時保管至下課或活動結束後等等,以防止侵害繼續發生。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由於逕自刪除拍攝內容,可能會涉及處分或毀損學生家長的私人財物,極易衍生侵權的法律問題,切勿一時心急強行為之。此外,如果老師本身自己也是被拍攝(侵害)的對象,為避免球員兼裁判可能引發的爭執,建議宜通知學務或輔導老師等第三人介入處理,以免造成師生的對立衝突。

教育觀點

        以目前教育現場來說,學生的學習模式在拜E化影響與高科技所賜之下,已不再是僅有單純的聽講與抄寫。受多元靈活創意的發想,學生之間已逐漸流行在課堂上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裝置進行攝(錄)影(音)。大部份可能是為了配合老師的教學節奏、彌補課間精神不濟的問題,或是為方便複習使用,而針對老師教學內容所做的記錄;但也有少部分,可能只是為了惡作劇或打發時間。不論其使用的目的為何,對於熟悉於傳統教學情境的老師總是一項衝擊,因為此舉牽涉的可是「尊重」的問題。不過,換個角度想,這不也是教導學生相互尊重的待人之道,與相關權利保護概念的機會教育?

       「講求禮儀」是人格的養成,「平等尊重」是民主素養的基礎,既然具攝(錄)影(音)功能的手機及電子裝置對於個人在隱私及肖像上的權利影響甚大,就應該教導學生待人禮儀與尊重他人的能力,使其理解並進而能同理「事先獲取他人同意始得為之」的原因與重要性。再者,老師也可藉由闡明在教學上的期待與欲達目的,來讓學生做為課堂上是否能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裝置的判斷基準,進而培養學生思辯與自制的能力。除此之外,還能透過老師畫下的使用原則,表達出教學內容是經過教師內化後,依自身的邏輯架構重新建構組織而成的知識體系,受有教學上著作權的保護的意義,從而讓學生瞭解到尊重教學著作權之理由及其保護運作的模式。也唯有經過這番溝通說理的過程,才能發揮教育功能,展現正向意義。

處理建議

        老師在允許學生於課堂上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裝置前,應事先說明相關規範,可能是師生個人私領域的隱私或肖像權的保護概念及要求、班級秩序維護的限制條件,或是老師對於個人教學著作權的保護原則,讓學生針對合理使用規範進行理性的溝通與討論。規範若是僅由教師單方強行規定,則不但易形成高壓威權的教育環境,違背民主法治的教育精神,也會剝奪學生說理及平等尊重的學習機會。因此,在共同協商訂定使用規範時,老師可以以自尊尊人之前提與法治基礎的相關概念導入,從旁協助學生進行討論,藉以制訂出合理且大家都能自願遵守的原則規範。

延伸思考

        報載有學生因為偷拍老師在課堂上體罰其他同學的過程,被老師發現後要求刪除,遭學生拒絕,後來學生一時情緒,竟持美工刀割腕自傷,引發社會廣泛的討論,究竟學生可不可以拍攝老師體罰行為?老師有沒有拒絕或要求刪除的權利?值得探究。

        首先,老師在課堂上體罰學生,性質上屬於學校公開的活動,原則上沒有合理期待隱私能夠得到保護,如學生加以拍攝,尚不至侵害老師的隱私權。不過,體罰乃現行教育法規所明令禁止之不法行為,學生加以拍攝記錄,如同社會上常見有人拍攝交通違規或犯罪事件過程的情形一般,此舉不僅有助於降低不當體罰的發生,同時也可以作為證明的方法以釐清責任,加上更不是專以被紀錄者的肖像或聲音語言為主要目的,很難說已構成侵害肖像或聲音語言等人格權的重大情節,應無阻止學生拍攝或事後要求刪除紀錄的道理,否則不啻變相鼓勵不當體罰行為繼續存在。換言之,縱使老師可以透過著作權及教學自主權等角度,合理地限制學生不當錄影或拍照的使用,然而一旦老師本身的行為已經涉及違法時,就不能再以上述理由來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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