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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得否禁止學生進教室上課呢?【簡伯任律師】

老師得否禁止學生進教室上課呢?【簡伯任律師】

據報載,某高級中學教師被指控以某位學生不服管教為由,曾禁止該生進入教室上課,作為懲處之手段,造成家長對於此事的不滿,因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從這個案例當中,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究竟教師得否以「輔導管教」為名義而禁止學生進入教室上課呢?

雖然依照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具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然此管教學生之義務是否包括「禁止學生進入教室上課」而引發爭議。

針對這一點,現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4點第2項第7款明定:「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因此,即便學生有出現不服管教之行為,教師仍不得剝奪學生之學習機會,畢竟教師在衡酌學生身心發展狀態後,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例如: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適當調整座位、通知家長……等合法輔導管教措施可資運用。

再者,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此乃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2項明文規定,且為達到前述之教育目的,教師應負起協助之責任,試想:如果不讓學生進教室上課,無疑將剝奪學生學習之機會,況且教育基本法第3條與第4條前段亦點出「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前開「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原則」與「平等接受教育之機會」均以學生在教室接受教育為重要前提,甚至在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課予教師具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從上開法條文義均可得知:教師原則上不得禁止學生進教室學習。

新聞連結:

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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