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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讓我們從性別刻板印象中解放呢?【蔡宜耘律師】

可不可以,讓我們從性別刻板印象中解放呢?【蔡宜耘律師】

以前我們聽到「出櫃」,多是用來形容「性傾向的揭露」,而面對性傾向的不同,走過釋字第748號,台灣社會了解到一個人的性傾向不同,也沒有什麼不一樣,都是一般人,不該剝奪同性戀者想要跟另一半共組家庭的權利,同性戀者也可以享受並承擔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至少國家在法律上不能歧視同性戀者。
而時間轉到現在,以「自我認同的性別」跟「生理性別」是否一致作為區分標準,分成「跨性別者」(不一致)與「順性別者」(一致),在「自我認同的性別」跟「生理性別」不一致被揭露的時候,也是一種「出櫃」。
在跨性別者的生活經驗中,因為這樣的「不一致」而受到異樣眼光、差別對待或歧視並非罕見,因此有部分的跨性別者透過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下稱:換證程序),來讓身分證上的性別與自我認同的性別取得一致。
目前換證程序的要件以內政部97年的一紙令釋為依據,要求申請者除須提供經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之外,還需要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也就是需要摘除女性性器官(乳房、子宮、卵巢)或男性性器官(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然而除了摘除性器官的手術費用不低以外,對受術者的身體健康也有高度影響,也成為跨性別者更換身份證上性別的高昂代價。
目前已經有法院認為這樣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在個案上拒絕適用該令釋,認為戶政機關適用該令釋屬違法,對個案中想更換身份證上性別的跨性別者,確實降低了障礙。
然而在這個法律事件中引發筆者好奇的則是:「身分證上的『性別』定義到底是什麼?」是生理性別、還是自我認同性別?去年(2024年)我國拳擊好手林郁婷奪下台灣首面拳擊奧運金牌,其中的性別爭議也讓「性別」的定義顯得更加複雜。
往後退一步,筆者想問:「為什麼身分證上要顯示性別?」戶籍法其實沒有明確規定,而是由內政部依據《戶籍法》授權訂定的《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辦法》中所規定。這讓筆者不禁思考,跟前開的令釋相比,這個規定是不是才是真正的高牆?而在身分證上標示性別的必要性是什麼?如果拿掉這個標示會不會更好?
回過頭來看,在跨性別者的求職、就醫等的生命經驗中,因為外貌打扮未符合一般生理性別的刻板印象,而遭受異樣眼光或對待的狀況,真的是跨性別者特有的生命經驗嗎?
筆者作為一名順性別女性,其實也多次因為未表現得如同一般女性的刻板印象,而遭受言語攻擊或異樣眼光,也曾經因為拒絕穿裙子而受到各種壓力,「母老虎」、「小辣椒」的這種「戲稱」也經常出現,但這種戲稱則鮮少用來形容男性,因為性別刻板印象只要求女性「溫柔」。
而性別刻板印象所造成的現象有時候更不合理,譬如以空服員的制服來看,女性空服員過往被要求穿著裙裝,但事實上空服員的核心的職責是「確保飛航安全及緊急應變」,要求女性空服員穿著窄裙,反而限制了女性空服員履行核心職責的能力。而這種以性別刻板印象區分的制服,所造成的困境並不區分順性別或跨性別。而現在在台灣航空公司中,已經有不少航空公司打破女性空服員就應該要穿窄裙的刻板印象,讓女性空服員可以穿褲裝。
而針對「性別隔離空間」的使用,譬如廁所、更衣室的部分,目前現況進入這些空間是不需要特別出示身分證,而是以「性別表現」(也就是刻板印象中的性別樣貌)作為首要的標準(是否會引起側目),換言之,空間的使用與身分證上的性別標籤並無直接關係,一般人也不會因為跨性別者出示相符的身分證,就坦然接受跨性別者進入特定空間;相反的,可能產生更多疑惑或引發更大爭議,由此可見,「免術換證」對於解決「空間使用上的衝突」,並無法提供實質改善。
這讓筆者想問:可不可以,讓我們從性別刻板印象中解放呢?
當男性不用是短髮、高大、粗獷、理性、勇敢、陽剛,當女性不用是長髮、嬌小、溫柔、細心、美麗、陰柔,當我們可以從性別刻板印象中解放出來,讓性別氣質解放,才能建構一個更尊重差異、更寬闊的社會。
在免術換證一步步取得勝果的過程,筆者擔憂,這是否也意味著這個社會將面臨更嚴重的性別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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