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讀生之重要勞動權益【張雲翔律師】
暑期工讀生之重要勞動權益
張雲翔律師
※宏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調解委員
※勞動部勞動教育專業課程推薦講師
Q:近期適逢暑假學生打工旺季到來,許多學生會利用暑假從事打工的機會,提前累積職場經驗,但卻常常因為學生社會經驗不足,造成勞動權益受損案例層出不窮,而關於暑期工讀生之重要勞動權益,有哪些應特別注意的地方呢?
A:
一、 首先,須特別提醒的基本概念是,無論是全時(一週工作五天且每天工作八小時)或是部分工時(非一週工作五天,或每天工作少於八小時)之工讀生,其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之權利為相同,而在實務上暑期打工的性質較多為部分工時之工讀生,因此雇主亦應遵守有關工作時間、工資給付及相關休假等等之法律規定。
二、 在「從事工作的性質」以及「工作時間」的規定中,未滿18歲的青少年,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勞基法第44條、第46條)。另外,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青少年從事暑期工讀,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與夜間8時至隔天上午6時之間不得工作(勞基法第47條、第48條)。倘若打工之店家未置備未滿18歲青少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等文件,依法將處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另外,又如打工之店家有違反前述不得從事之工作、工作時間上限、夜間工作、例假日工作等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亦可處負責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勞基法第77條)。
三、 其次,就「工資給付」的規定中,店家與工讀生雙方得議定每月工資,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而自113年1月1日起,按月計酬者,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7,470元;按時計酬者,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183元。且店家亦不得預扣工讀生之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6條)。
四、 再者,就「休假」及「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等」的規定中,由於部分工時之工讀生並沒有變形工時制度的適用,因此每七日的工作週期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日,另一日為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另外,依法只要打工店家僱用超過五位員工,雇主就必須依法將工讀生強制投保勞工保險,而新制勞工退休金6%之提撥、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的投保,是不受僱用超過五人的門檻限制,因此所有的工讀生雇主均須依法提撥新制勞工退休金並投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五、 最後,若暑期打工的工讀生發現打工之店家有違反前述勞動法令之情形,可直接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局、勞工局等)即時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