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論述-台中警察進入校園帶走小6生!警認了執法有疏失【辛佩羿律師】
新聞論述-台中警察進入校園帶走小6生!警認了執法有疏失…2警記申誡處分【辛佩羿律師】
🔸️教育部強力宣導,甚至明文禁止「體罰」,而體罰的定義「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另外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也舉例體罰行為,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我們七零級生被要求做過程懲罰動作,現在全部都是體罰。
🔸️不過,教師不能對學生動手,那學生就可以對教師動手嗎?如果學生在校內有不當行為,該如何處理?原則上授課教師在教育現場,尚未達到緊急狀況、不過發現有無法控制的狀態,除了基本的校安/社政通報外,應該優先請校內學務處及輔導室老師前來支援協助,以安撫現場學生的情緒狀況,避免學生情緒相互影響。
🔸️回到本案中,因實際情況尚無法釐清,只能依照網路上現有資訊來還原真相,先與說明。看似因本案學生不願意道歉,所以學校請警察到校,接著警察向本案教師表示必須要帶回警局做筆錄,警察此部分之做法應該是最有疑慮的,第一刑法傷害罪本來就可以決定是否提出告訴,就算提出也可以撤回告訴,所以不知道當下警察堅持要將本案學生帶回警察的依據為何。再者,本案學生年僅12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也不是刑法,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1 條「Ⅰ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Ⅳ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同行、逕行同行、逮捕或接受少年時,應即告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第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事項;少年有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情形者,並應依各該項規定辦理。」希望未來警察也能藉此多學習法律素養、考量教育現場的需求,或許可以避免執法過當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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