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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公審是實現正義,還是自陷於犯罪?【王雪娟律師】

網路公審是實現正義,還是自陷於犯罪?【王雪娟律師】

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下,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每個人都可以在社群媒體上發表意見,亦因如此,常見個人在社群媒體上分享生活點滴或抒發己見;但時至今日,卻常見有部分事件在未經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調查審理前,即有網友透過社群媒體、討論區等平台進行道德批判、輿論撻伐,甚至伴隨「肉搜」等揭露個資之行為,直接或間接迫使當事人不得不暴露於公眾中。網路公審看似效率極高,但必須思考:網路公審的結果一定是正義嗎?沒有經過正當法律程序的網路公審,真的是正義嗎?網路公審是否違法?

從正當法律程序看網路公審

人不是神,所以在法律的世界裡,正義從來就不是由多數人投票決定,而是要透過「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才能得出的結果。舉例來說,我們都知道除現行犯外,如果沒有依法定程序,不可以被逮補拘禁。這裡所說的法定程序,就是正當法律程序。就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是否應受不利判決或處分(例如:是否敗訴、是否應被記申誡小過或大過等),憲法第16條即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也就是個人的權利有可能被剝奪時,他必須要知道自己被指控什麼、證據是什麼(資訊告知權)、要有權對指控提出辯解,並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陳述意見權),而且要由對此人無偏見或利害關係的公正第三人進行。唯有透過嚴謹的程序所得出來的結果,才是法律上認可的正義。

有了上述認識,再來看看網路公審。網路公審往往只有單方或非當事人之第三人「指控」,沒有另一方當事人(即受公審人)之說明,甚至受公審人根本不知被指控何事或是在受公審人還沒來得及辯解前,就已經被公審定調而遭貼上標籤、肉搜!這個結果,欠缺程序上的資訊告知、陳述意見,是正義嗎?想想如果今天被公審的人是自己,能服氣嗎?

網路公審可能涉犯的法律

參與網路公審者,常見提出自己對該案件的評價,甚至好心的幫忙「協尋」受公審人或是轉貼,但這些行為都有可能讓自己從自以為的「正義使者」變成須負責任的「被告」:

就刑事責任部分,例如使用貶抑性字眼謾罵受公審人,如依個案表意脈絡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無益於公共事務討論,即有可能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加重毀謗罪;縱使是單純轉貼他人文字,亦可能被認為是幫助犯而須負刑事責任。又例如肉搜受公審人之姓名、特徵、職業、電子郵件、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訊,並於網路上公開,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有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就民事責任部分,上述公審行為,可能侵害受公審人之名譽、隱私,因此,受公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要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縱使是轉貼,亦可能被認定是共同侵權行為人,而須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面對網路世界,少一點躁進,多一點懷疑,不推波助瀾

網路公審或許能帶來一時的情緒宣洩,但可能同時也傷害了受公審人,變成網路暴力。因此,面對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的快訊息網路世界,不要急著給評價或轉貼,先問自己:「資訊正確、充足嗎?」、「是全貌嗎?」、「有沒有雙方說法?」,衡量心中的法律天平,拒絕參與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的公審,不肉搜他人,也不轉發未經證實的消息,避免推波助瀾,致自己陷於犯罪的危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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