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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的代價-有這麼嚴重嗎?【李逸翔律師】

拍照的代價-有這麼嚴重嗎?【李逸翔律師】

「律師,我跟女友都還是學生,現在也還在交往中,我趁她睡著時拍了張她的性感私密照,後來她知道也很願意讓我拍,沒想到被她爸媽發現,竟然報警提告,有這麼嚴重嗎?」。聽到這問題的幾個關鍵字,立即反應是:你的女友拍照當時幾歲?除了拍照還有沒有做其他?

提問的關鍵涉及到我國刑事處罰是依年齡分界,對性自主權在「身體性自主權」與「性隱私自主權」採不同保護面向,「身體性自主權」要保護的是「身體性自主」之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故以實行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手段,為犯罪構成要件,是對於身體性決定的直接侵害,強度最強,在處罰上當然也較重(刑法第221條第1項,3到10年);而「個人性隱私」保護,由於侵害性隱私的常見手段是「未經同意」偷拍,故以「未經同意」作為基本要件(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3年以下);若不僅未得同意,更進一步用更加強烈的「強暴、脅迫等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作為加重的條件,既然侵害強度增強,處罰自然也跟著加強(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5年以下)。

當然這裡我們所說受侵害對象,是滿18歲的成年人而言,若涉及未成年人時,不僅要考量性自主權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對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的保護,當「身體性自主」受侵害的對象是未滿12歲的兒童或未滿18歲的少年時,刑事處罰的法律保護警鈴會大大響起,分別適用刑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保護,不過這是超出本案的另一個議題,暫且跳過。

回到本案,拍個性感私密照嚴重嗎?這時候要談論的不會身體自主權的問題,而是想不想被看光、想不想被拍等有關於「性隱私自主權」的問題,這時自然要看拍照當時的年齡,若拍照當時已滿18歲,則是否屬於「未經同意」乃至更嚴重的違反意願,便會是前述刑法究責的一個重要癥結點。

那麼如果是對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呢?前面提到,除了考量性自主權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對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的保護,換言之,法律認為兒少關於性事務的自主判斷能力尚未健全,相對於成年行為人而言,存在資源能力落差,居於不對等權力之弱勢地位,故只要成年人對兒少為性之互動或利用(含性相關行為或性影像之拍攝),就是兒少性剝削的範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性影像之兒少性剝削「不區別兒少有無意願或決定權,一律加以保護」,只要拍攝兒少性影像,就已侵害兒少性隱私與身心健全發展之法益,其行為本身就具剝削性,該條例第36條第1項,也未針對被害人知情與否之主觀狀態,另設要件或限制,只要拍攝兒少性影像,即符合拍攝兒少性影像罪的一般處罰規定這個基本款(1至7年),而若有進一步對未滿18歲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的拍攝有強度升級,如使用「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壓抑或妨害兒少對於拍攝性影像之意思自由,以不法程度較高之方式侵害其性隱私自主權時,侵害強度升高自然處罰也跟著加強,則進入同條第3項(7年以上)的適用範圍。

因此,若本案中的女友拍攝性感私密照時還是未滿18歲的少年甚至更小未滿12歲的兒童,無論是趁睡著偷拍性影像,或是經過她同意的拍攝性影像,都屬於兒少性剝削之範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具有刑事責任,嚴不嚴重?當然很嚴重。

文末仍要不厭其煩的提醒各位讀者,對兒童及少年拍攝性影像,無論是偷拍或是同意拍,都是不行的,成年人得到同意固然不違反刑法妨害性隱私罪,但誰都不能保證這個私密照會不會外流,當不慎外流時,這可是無論什麼法都無法彌補的風險,最安全能保護好自己的做法或許就只有「不拍」這個選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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