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兒童人權?幾個重要的實踐原則!【林佳範】
作者:林佳範 (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前教育部人權教育輔導群召集人)
很多人喜歡說:「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但針對如此的說法,我們要反問:「但其『現在』是什麼? 」很多人反而以兒童仍然處於身心發展的階段,而忽略其仍是一個主體,雖不成熟,但仍可有自己的聲音。甚者,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因為兒童的不利處境,特別在公約中強調四大原則:禁止歧視兒童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權,來凸顯其身分特殊性;換言之,兒童的身分,不應因其先天的需要被保護,反而成為其被歧視、被忽視、或不重視其聲音的藉口,甚至因而影響其發展。
教兒童人權先尊重其人權
2011年《聯合國人權教育與訓練宣言》中強調,人權教育不僅是有關 (about)人權的教育,更是為了(for)人權的教育,且需要透過(through)人權的教育;如此的人權教育,是「全方位」的人權教育,不能僅是教人權,更應該為了使受教者或所有人的人權皆能獲得實現,因此其所謂「透過」人權的教育,即強調在人權教學的互動過程,也應該實現人權。換言之,人權強調人性尊嚴之尊重,承認每個人(包括兒童)都是主體,都能有自己的聲音。因此,在教育部十二年國教課綱人權教育的「實質內涵」[1]中,即認為在國小的階段,人權的學習應包括「人E4表達自己對一個美好世界的想法,並聆聽他人的想法。」因此,有關對兒童的人權教育,第一個或是最重要的原則,應該是尊重兒童的人權與其主體性,甚至在教學的過程中,也強調透過學習者中心的各種方式,引導兒童的參與,來協助其主體的發展,讓其能發聲,也願意與有能力自己發聲。

[1] 我國十二年國教的人權教育,屬於「議題課程」形式並非如「領域課程」能有每週固定的教學時數,而是透過「融入」領域的方式;人權教育的課程規劃,有「基本理念」、「學習目標」、「學習主題與實質內涵」,詳細請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2020),《議題融入說明手冊》,台北:國家教育研究院,頁37-44。
教兒童人權在教「自尊尊人」而非「自私自利」
此外,從人權教育的角度,也常遇到有些師長對於教兒童人權有些保留,會認為兒童的階段應該多著重於「責任」的學習,甚至會擔心因為兒童習得人權,反而挑戰師長的管教作為。其實在教學生「權利」,也同時在教其「責任」,如此的保留,恐起因於對權利概念的偏面認識,蓋近代人權為核心所建立的法律體制,非常強調自由與平等的價值,所謂「權利」所保障的利益,並非是「自私自利」或「只要我喜歡有何不可以」,反而是強調「普遍性」,即如此的利益能有正當性而普遍能被接受,必須建立在「平等的相互尊重」的基礎,其所強調是「自尊尊人」。
因此,在教育部十二年國教課綱的人權教育實質內涵中,即有學習主題:「人權與責任」,在其說明中提到:「人權強調維護人權人人有責。踐踏人性尊嚴,就是貶抑所有人的人權,每個人都有責任來制止或避免其發生。教學生人權,就是教其能自尊尊人,尊重每個人平等的自由,享有權利也須盡責任。」
教兒童人權在教「講(同)理」而不「講力」
再者,前揭聯合國的全方位人權教育,當然也包括對兒童的輔導管教,也需要落實人權的價值。有人會認為講人權,即講「愛的教育」,對於兒童的行為問題要能循循善誘,而反對使用處罰。然而,不管家庭、學校或社會,在社會中處罰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必要規範,特別是若有人傷害到他人或破壞公共秩序,加害人若不被處罰,社會秩序勢必難以維持,也對於被害人而言,亦會覺得未受公平的對待。因此,符合人權價值的輔導管教,並非不可處罰兒童,而是處罰亦需適當且不可僅視其為被處罰的客體,而忽視其(心理與情緒)主體性,就算是在刑事司法的程序,現在亦強調須重視心理與關係修復的程序[1]。
面對兒童的行為問題,更應促進其身心的發展,並非用傷人的4D語言而能透過善意溝通[2]的程序,尊重其主體性(感受、需要、請求)而能觀察來同理兒童行為問題背後的心理需求;如此尊重其(心理與情緒)主體性的輔導管教,即是落實人權價值的互動過程,希冀達到自尊尊人的人權教育。傳統所謂「講力」的輔導管教,僅視兒童為被訓誡或處罰的客體,僅是透過外部的強制來要求兒童表面服從,其未能深入兒童的內心或漠視其心理需求,未能真正的導正其行為;相反地,「講(同)理」的輔導管教,視其為善意溝通的主體,要能深入地同理兒童的心理需求,才可能引導其發自內心的悔悟並進而願意重建關係;僅有心理與關係被修復,才有真正解決其行為問題。
教兒童人權在教價值而非法條
近代人權的起源,被公認是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於1948年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它本身是一種國際法,甚者,許多國家的憲法(包括我國),亦揭櫫人性尊嚴為其核心的價值,並寫入人權保障的條款。因此,我國十二年國教的人權教育實質內涵,在學習主題「人權的基本觀念」下,針對高中階段即規劃有實質內涵「人U1理解普世人權意涵的時代性及聯合國人權公約對人權保障的意義。」,而國中階段有「人J1認識基本人權的意涵,並了解憲法對人權保障的意義。」且國小階段有「人E1認識人權是與生俱有的、普遍的、不容剝奪的。」
[1] 我國於2020年導入修復式司法於刑事處罰之相關程序:於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248-2條)、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271-4條)、執行階段(《監獄行刑法》第42條》;於少年事件的程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第3項)。甚者,更將其導入校園的霸凌處理程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四章調和程序)。
[2] 4D語言與善意溝通,請參考:陳怡成、鄭若瑟、謝慧游(2016),《校園法治教育新思維—修復式正義》,台中:台中律師公會。
教人權難免會涉及國際人公約或國內憲法的介紹,惟此並非表示人權教學的重點,在於法律條文的認識,而特別是針對兒童,要介紹條文恐超出其認知的經驗與能力,蓋條文的內容往往過於專業與抽象,其背後更有國家體制與機關的運作,要使其有充分的理解與認識,需有逐步的知識與社會經驗。教兒童人權,重點在於教這些法律規範背後的重要價值,而價值的教導與學習,並非局限於概念的認識,更可透過生活的實踐與經驗感受而習得。以前揭「人E4表達自己對一個美好世界的想法,並聆聽他人的想法。」為例,對幼小的兒童,不太可能教他們人權(人性尊嚴)的概念,可是透過生活的實踐,如去表達自己對美好世界的想法,並能聆聽他人的想法,正是由人際言語互動中學習自尊尊人;而能從小即學習自己能有對美好世界的想法並可以追求它,正是在體驗所謂的自由,如美國的開國先賢,在1776年的獨立宣言中所追求的天賦權利:「對於幸福的追求(the pursuit of happiness)」;此外,除自己可表達外,亦應從小學習聆聽「他人對美好世界的想法」,此亦在從小實踐尊重差異,每個人可以追求不同的美好世界,我們必須相互尊重,實踐自尊尊人。
教兒童人權在教價值思辨而非灌輸
把人權價值當成教條來灌輸給兒童,如此本身即違反人權的價值,蓋其並未尊重兒童為主體,反而將其視為容器而被客體化的強迫接受。相反地,人權價值強調人性尊嚴的尊重,視每個人都是主體,可以自主做出決定或對於價值自主認同,因此反對價值灌輸的方式。甚者,價值與知識教育的差別,更在於主體的內心,不僅要達成認知,更必須有自主的認同;人權教育不是要學生知道有世界人權宣言,更在於其重視且願意實踐人權的價值。價值的認同,並非透過灌輸可達成,蓋外部的灌輸並非打從心底的認同,就算表面能口頭的宣示其同意,在面對衝突或挑戰,即無法經得起考驗,而表現不出相符的行為。
相反地,認同必須透過主體的思辨來形成,而所謂思辨必須建立在價值的衝突與抉擇,以死刑的議題為例,其凸顯人權價值與社會安全考量的衝突,即考驗著每個人對於人權價值的認同程度;人權教育,必須利用各種議題所彰顯的價值衝突,迫使每個人進行價值的思辨與抉擇,才可能形成穩固的價值認同,而非僅是單方面宣揚人權價值的重要性,而規避生活中其可能與不同價值的衝突或調和的可能。又以反歧視為例,其必須建立在偏見的反省,可是我們所習以為常或根深蒂固的認識或常識,若沒有經過認知或認同之衝突與挑戰,來引發自身的思辨反思,我們才可能逐步脫離如此的認知限制,才可能指稱其為「偏見」。
教兒童人權在教民主法治與學習社群
人權必須透過民主與法治來保障,因此,兒童學習人權也必須同時學習民主與法治。因此,在十二年國教課綱的人權教育,其有學習主題稱為:「人權與民主法治」,在其說明提到:「人權保障每個人平等的自由,而公共的生活與秩序,則必須透過民主與法治的體制來形成。不同的價值與利益之衝突,更需透過公共審議的過程,來形成公共的規範。公共的規範,不僅規範人民的行為,更規範公權力的行使,而形成民主憲政的體制,以落實人權的保障為目的。」
民主並非多數決,而是學習透過公共的參與來形成公共的意見與規則,而所謂「公共」,並非即指多數而是包括每個人的大家一起。教兒童民主法治,可以從幼稚園開始;離開家庭到校園,即需要開始學習公共的生活與秩序;兒童會遭遇人際的衝突如搶玩具,正好可藉此來學民主法治;大家可以坐成一圈,老師可以反問小朋友:「剛才有小朋友們在搶玩具而鬧成一團,每個人都很生氣且都沒玩到玩具,哪要怎樣讓大家都可玩到玩具呢?」:讓小朋友來發言,有人說:「我在家裡都是拿起來就可以玩!」老師可提醒:「可是你現在不是在家裡!家裡的玩具家裡的人可以玩!但是校園裡的玩具,小朋友大家都可以玩,但是我們要一起建立眾人一起的規則,大家一起遵守,讓每個人都可以玩到!」換言之,如前面所揭示,價值教育不必一定要透過概念的認知來學習,而是可以透過生活的實踐來體認,大家一起來訂公共規則,一起來遵守,就是在學民主法治,來體認公共的參與和秩序的形成;學習進行公共的討論與大家都可接受 (公共) 的意見形成。
社群的相互學習,也是在培養十二年國教課綱所強調「終身學習者」:自發、互動、共好的(學習)素養;在社群中每個人都是學習的主體,每個人都可以提問來共同互動與追求共好的學習。換言之,教師必須視自己與學生皆為學習的主體,真正的落實所謂「教學相長」;其所謂「教學」可轉化為「共學」,大家一起來面對問題與找答案;一開始教師因為其經驗與學識,可以透過課程規劃來引導大家的學習,但並不排斥其與學生的互為主體性,甚至鼓勵學生來發言與引導,落實人權價值的尊重每個人的主體性。換言之,在班級中老師可以經營民主法治與學習社群,視自己和學生為平等的班級社群成員,就班級的公共資源或職責的分配,甚至公共規則的制定,皆可以透過民主的參與程序來共同決定,在生活中學習民主法治;就班級的課程學習,亦可以學習社群的方式來運作,視學生為平等的學習社群成員,雖然是課程架構的規劃者,惟課程的進行中,教師與學生一起來面對問題與找答案,在教學關係中落實人權的價值。
教兒童人權在教人權價值實踐與行動
聯合國的全方位的人權教育,最終希望人權的價值能落實於社會,讓每個人皆被賦權(empowered);因此,人權教育重視人權價值的實踐與行動。我國的十二年國教課綱,在人權教育議題部分,即規劃兩個學習主題:「人權與生活實踐」和「人權違反與救濟」,來因應如此的需求。
人權除透過國家法律體制的保障外,社會中人與人的互動與交流,更是最直接的人權價值的實踐場域;歷史上大規模的人權侵害事件,莫不起源於人際間的偏見與歧視,進而踐踏相互的人性尊嚴。在國小的階段,兒童可從低年級的言語互動的生活實踐開始,學習:「人E4表達自己對一個美好世界的想法,並聆聽他人的想法。」;再逐步到中年級,深化為主體與權利的相互尊重,而學:「人E5欣賞、包容個別差異並尊重自己與他人的權利。」;最後到高年級,當認知與思辯能力漸成長後,可學:「人E6覺察個人的偏見,並避免歧視行為的產生。」在國中的階段,當可以抽象概念認知後,學習:「人J4 了解平等、正義的原則,並在生活中實踐。」;並從國小的個人層次到國中的族群與文化層次,可學:「人J5 了解社會上有不同的群體和文化,尊重並欣賞其差異。」;從國小個人歧視的避免到國中社會倡議行動,可學:「人 J6 正視社會中的各種歧視,並採取行動來關懷與保護弱勢。」
面對人權的違反,需要能採取救濟的行動,更是人權行動的直接展現。歷史上人權的追求,甚至必須訴諸所謂「公民不服從」的抗爭行動,才能撼動體制來取得其改變與導正;社會上所謂「人權行動」,更不會侷限於透過訴訟程序的法律行動,往往更需上街頭,透過倡議來喚醒社會的關注,甚者,愈是社會處境不利者,其必須訴諸更激烈的手段,才能贏得大家的注目,其正凸顯社會資源分配的不公。在國小的階段,先從個人的自救能力培養開始,能學:「人E7 認識生活中不公平、不合理、違反規則和健康受到傷害等經驗,並知道如何尋求救助的管道。」;在國中的階段,鼓勵其關心社會與社區,可學:「人J7 探討違反人權的事件對個人、社區/部落、社會的影響,並提出改善策略或行動方案。」
結語:教兒童人權不嫌早!
兒童的身心皆待發展,惟此不可成為不教或不尊重其人權的藉口;相反地,從尊重兒童的人權與主體性開始,如此即所謂的「身教」和「境教」,縱使仍無法教授其概念,但其透過實際的被尊重的體驗和感受,亦可引導其培養自尊尊人的價值。聯合國全方位的人權教育,彰顯人權價值的落實,每個人(不管是老師或學生)的主體性,甚至在學習的過程中皆要被尊重,才不會偏離或違反人權價值;兒童的人權教育,更是如此,應從尊重兒童人權開始!
【原文刊載 國家人權博物館『向光』14 人和人權的故事 2026.J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