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老師可否搜查學生的書包或信件等私人物品?

A:若有相當證據懷疑學生可能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例如槍械、毒品、色情書刊等)之情形,或有危害公共安全等特殊危機情況發生,可按照一定程序搜查學生管領的私人物品(如書包)或處所,並妥善處理。否則,任意檢查學生管領的私人物品或處所,可能會侵害學生的財產權與隱私權。

法 律 觀 點

刑法第307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與同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等規定,乃是為落實憲法保障隱私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的具體規定,可適用於全體國民。

在校園部分,基於學校教育的特殊性,教育部所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8點即規定:「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因此,如各校所定輔導管教辦法有參照教育部的「輔導管教注意事項」而定有類似規定,則老師基於教育的目的對於特定學生的自由或利益,作適當的限制,並不會被認為違法。

不過,老師固然可以依據學校參照「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8點所定的輔導管教辦法,來搜查學生的物品,但不表示老師就可以任意為之,一定要在有相當理由懷疑特定學生攜帶的物品是違法物品或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的情形,或有危害公共安全等特殊危機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搜查。而所謂有「相當理由足以懷疑」,例如由該物品外觀就可以察知是違法物品,或是依據其他學生的具體檢舉(檢舉內容如不具體,仍不能認為有相當理由),或是特定學生已出現極為不正常的狀況(如因吸毒而精神恍惚)等等,才符合「合理懷疑」的要求。此外,在進行搜查時,更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

再者,所謂「搜查」與「檢查」亦應加以區別,檢查係指「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參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1項),相反地,「搜查」則指進一步侵犯隱私的資料蒐集行為。學校有維護校園安全的責任,因此可以進行所謂的「安全檢查」,參考「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9點建議安全檢查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陪同;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或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國民中小學進行檢查時,則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二)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換言之,安全檢查亦需符合前揭「合理懷疑」的要件,始得進一步進行可能侵犯隱私之「搜查」行為。

綜合上述,除了有相當明顯的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書包可能或可得發現有會「影響學生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等特殊危機的情況」之不當物品,可以由老師本於教育目的,並依教育相關法規授權予以搜查外,其他情形都有可能侵害到學生的基本人權,並觸犯刑責。而且,既然搜查學生物品,必須有相當明顯的證據,顯見這應該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可為之,並只限於可得特定的學生,教師或學校在沒有明顯的證據,動輒搜查全班或全校學生,是不被容許的。另外,除了很明顯的,例如槍械彈藥、毒品、猥褻圖片或色情書刊,以及菸酒等物品外,哪些是屬於「會影響學生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的物品,在目前法律實務上恐怕會有許多爭議,這是老師要特別留意的。

教 育 觀 點

老師可能希望藉由搜查學生私人物品的方式來瞭解學生之行為,但就輔導管教的精神與目的來看,老師的搜查行為,是否有其必要,的確需要審慎考量。以私人信件來說,基本上這跟輔導管教是沒有太大關係的,因為學生寫信就跟學生與他人說話一般,而搜查學生的信件,幾乎就像是監聽或監看學生與他人的談話,難道法律會允許老師可以任意的監聽學生通話?老師應該思考的是,是否只因為搜查書包或信件比較容易實施,老師就可以去做?

畢竟,老師不是警察或檢察官,老師的責任在教育學生,而非摘奸發伏、糾舉犯罪。因此,除非有明顯的證據(例如書包外觀或學生指證),或有發生危險的急迫性(例如預防犯罪等傷害的發生)等必要的情形外,無論是學校例行性、全面性大規模的「安全檢查」,或是老師個別搜查班上學生的私人物品前,都必須先認真考量搜查行為的正面及負面影響,且評估是否能確實達到教育的目的,以免老師的關懷與美意,反而在無意中侵犯了學生的人權,同時造成師生間的緊張與對立,破壞了師生間的信賴關係。

處 理 建 議

原則上,學校跟老師是沒有權力搜查學生的書包或信件等私人物品。除非在書包或信件、包裹的外觀上已可以明顯的看出涉及到危險性或犯罪行為,例如說幾月幾日要去丟炸彈等情形,為了防範於未然,學校或老師可以針對可疑的部分加以檢查,以免造成不當的衝突或傷害。

學校如基於教育的立場,認為必須搜查學生的書包或信件等私人物品時,為避免引起學生的反彈,甚至造成侵害學生權利的疑慮,我們建議,學校應參照「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的規定,將搜查的程序、範圍、方法或處分等,在校規或有關輔導管教的規定上明確規定並公告,讓學生明白學校處理這些事情的態度,以及違反時必須承擔的責任,這樣學生或許就會選擇不將與上學無關的物品或與其他人往來的信件寄到學校裡來,而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延 伸 思 考

非基於教育目的而搜查手機簡訊或學生網路上往來訊息(例如BBS及有密碼才可進入的E-mail或討論區),也是屬於侵害學生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的不法行為。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該規定與前述第307條、第315條均以「無故」為要件,因此,老師之搜查行為,如不能合乎教育目的與比例原則,有可能被認為是「無故」而構成犯罪。

 

本文摘自《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此書收錄多篇校園法律實務與理念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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