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的札根之路

2002年「為法治打基礎—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研討會後記

作者:張澤平律師(時任民間司改會執委、法治教育小組召集人)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在台北律師公會有一場別開生面的「為法治打基礎—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研討會(由台北律師公會、國際扶輪3480地區、3520地區主辦;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協辦),會中特別邀請美國耶魯大學Carroll D.Stevens教授與Barbara Safriet教授,傳授美國實施公民教育、法治教育的經驗,使到場聽講者對法治教育的未來得到許多啟發(Carroll D.Stevens教授的座談內容請參閱司改雜誌第38期,Barbara Safriet教授的座談內容請參本期雜誌)。本文僅就參與該研討會所獲得的靈感,綜合筆者對法治教育的經驗及看法,提出我國推廣法治教育的紮根之路,尚期待各界批評指教。

一、法治教育的內容及目的

一般人談到法治教育,最先想到的常是灌輸守法的觀念。如果人人從小灌輸人民守法的觀念,使社會犯罪率降低,自然是社會成本支出最低的好方法。然法治教育如果僅限於這部分,並未把法治教育的重要內涵介紹出來。

近年來國人的權利意識逐漸高漲,各界的有識之士開始提倡人權的觀念,期望台灣人民不僅在經濟發展上有所表現,也盼望能更有尊嚴地活在這片土地上。許多法律專業人士,如律師、法官、檢察官等,學著跨出自己的工作領域,向大眾介紹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等各種專精的法律領域,提醒大眾不要讓權利睡著了。法律在近十年來成為社會的顯學,人民逐漸重視以法律保障自身的權利,社會的紛爭依照大家公認的準則解決,社會秩序可望藉由法律而得到另一種形式的安定。人權價值與法律知識同樣是法治教育中重要的內涵。

法治的另一個可貴的內涵是民主。法治社會的法律是由人民自己推舉的代表,經過理性的思辯而制定的。法治國家的最高、最終的權力也應屬於國民所有。法治國家的規章制度如果和人民的意志相違背,則國家可能淪為政客滿足權力慾望的工具,絕非法治國家所追求的目標。要使國民的意志能貫徹到國家權力的運作,有賴於國民成熟的民主素養。這包括對公民意識的認識、理性討論及解決問題的習慣、公平的選舉制度、對政府機關運作的了解等。國民如果沒有這些民主素養,將使政治與國民漸行漸遠,政治淪為政客操弄的玩具,這對法治社會的發展將有極大的殺傷力。

綜合上述的觀察,法治教育的內容應該包涵法律、人權、民主等主題,目的是要使每個人了解身處在現代法治社會的權利和責任,進而能適應並參與法治社會的運作。如此的教育內容必須從小開始給予所有國民適當的訓練,才能期待建全法治社會的誕生。

二、參與法治教育的人員

在台灣懂得法律、人權、民主等主題的,非唸過法律系的人莫屬了。這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教授及法律系學生。法務部、各律師公會及各地教育局都曾經協調律師、法官、檢察官到中小學校作法治教育的宣導。教育部也曾協調各大學法律系就近到附近的中小學實施法治教育的活動教學。這些法律專業人員此時面臨的問題主要是:(一)要選擇什麼主題?(二)面對完全不懂法律的中小學生,口頭表達及溝通的能力是否足夠?(三)法治教育宣導的次數有限,如何在日常教育活動中生根?

第(一)個問題對下過工夫思考的法律專業人士應不是大問題,但如果能和中小學校的老師討論,應可得到更圓滿的成果。第(二)個問題顯然要求助於以教學為業的老師們。一位再如何辯才無礙的法律專家,都不可能保證他所講的法律主題能讓各種程度的中小學生了解。第(三)個問題則有賴於我們的教育體制將法治教育的相關內容納入日常的課程中。只仰賴法律專業人士主導的課餘活動或演講,絕無法將法治的觀念內化成為學生日常的觀念或言行。法律、人權、民主等觀念不僅是一門知識,更是一種價值觀,這些價值觀必須在生活中加以實踐,才能顯出其意義。舉例來說,學生如果在校時即能透過班會妥當地討論公共議題,利用學生自治團體與校方溝通事關學生權益事項,則學生在步入社會後自然會習慣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及辯論。又例如,學校如能建立學生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管道,並教導學生妥善運用,即如同在校內建立一個司法救濟的模擬環境,成為法治教育活生生的教材。又人權教育中強調人與人的相互尊重,如果學校的教育與行政對學生權益不夠尊重,也難以期待學生能學到尊重他人的價值觀了。

法治教育如果要往下紮根,必須仰賴學校的老師在日常教學活動中予以引導。法律專業人士蜻蜓點水式的法治教育宣導,不宜成為實施法治教育的主要方式。然而在法治觀念亟待宣導的台灣社會,一般民眾及老師尚且需要法治的陶冶,如何能要求老師在日常的教學活動實施法治教育呢?這就需要相關的教材及教法的研發了。

三、教材與教法

法治教育不只是傳授知識,更在於教導一套值得身體力行的價值觀。法治教育的教材與教法應由老師與法律專業人士共同研發。藉由法律人的專業知識配合老師的教學經驗,共同研發出適合各級學校學生的教材及生動活潑的教法,才能將法治的重要內涵教導成為學生的行為價值觀。目前中小學校有關法治教育的教材可在各出版社出版的公民與道德及相關的教科書找到。這些教材是否能符合現代法治教育的標準,可從以下的標準思考。亦即,教材的研發是否經過老師與法律專業人士研討?授課的教師從教師手冊是否即可靈活的教授課程?老師間是否有研討教法的機會?老師是否有機會受到法律專業人士課堂上的協助或有其他相互研討的機會?

在「為法治打基礎—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研討會中,Carroll D.Stevens教授介紹美國的「Street Law」(生活法律)計畫時,曾提及:

1. 這個模式包括訓練和從旁協助老師的教學內容。老師們可參與生活法律的講座,有專人協助他們設計課程,並有一組專家隨時到課堂上和學生互動。

2. 如果學校附近有法學院,法學院的學生也可以派上用場。生活法律的模式也包括引導有意願的大學生到學校教授法律課程。

3. 由律師義務充當指導員,和老師一起帶領學生模擬法庭程序和協調會,讓學生能學到法律程序的運作。

「Street Law」(詳情參考http://www.streetlaw.org) 為美國民間團體實施法治教育的重要計畫之一,目前已漸為美國許多學校接受採行。該計畫依各年齡層不同,已出版為數頗多的法治教育相關教材,諸如青少年犯罪、人權、民主等課題,甚至有教導小學生解決個人衝突的教材。教材中除提供教師相關課題的基本資料,也提供具啟發性的教法,其中的經驗實可作為我國進行法治教育的參考。

四、結語

本文嚐試針對我國法治教育的紮根之路提出基本內容及目的,與基本的進行方式。我國向來在學校體制中並無完整的法治教育,老師亦從未接受法治教育內容相關的培訓,導致法治教育的師資及教材只能仰賴法律專業人士主導的演講及活動。然法治觀念如要在我國生根茁壯,必須由學校教育人員在學校實施法治教育,而由法律專業人士從旁輔導,不能僅仰賴法律專業人士蜻蜓點水式的宣導,此為本文強調的重點。筆者深知我國的教育環境在升學主義的帶動下,要再推動與升學無關的教育內容將會遇上現實的障礙。然在台灣已歷經多年的民主選舉,並經過政黨輪替的此刻,法治教育如不進一步在校園生根,僅知灌輸國民守法的觀念,而不能深化法治社會的理性、民主的內涵,將無法培養理性參與民主法治社會的現代公民。法治教育的紮根工作尚有待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帶頭整合教育界與法律界的各項資源,將整合而成的師資、教材、敎法納入日常的教育體系中,如此才有機會見到明日的台灣成為一個講道理、重人權的公義社會。

本文刊載於《司法改革雜誌》第39期,第52頁至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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