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教育之旅

 

作者:張澤平律師
(本文寫於2003年,原刊載於《律師雜誌》281期,第50至59頁。)
 

緣起

現代法學尊重人性尊嚴、崇尚理性規範的奧妙,是所有沈浸在法學之美的法律人共同的體會。在多年前即將離開校園的時候,我曾寫一本法律入門書,希望無緣就讀法律系的人也能一窺法律的理性殿堂。寫作的過程中引發了我對法治教育的興趣,自此與法治教育的推廣工作結下不解之緣。

一九九九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法治教育小組,由黃旭田律師領軍成立,我抱著幾年來對法治教育不減的興趣,欣然加入。三年來和司改會的同仁、律師及公民老師們在法治教育的園地不斷精進、成長,讓我在律師生涯中得到意想不到的收穫。

二00二年四月間,旭田兄經由林輝榮律師的引見,結識來自日本茨城縣的種田誠律師及後藤直樹律師。當時正值關東弁護士連合會(簡稱關弁連,即關東地區律師聯合會)準備「法教育」年度研討會的時刻,旭田兄乃首次就我國法治教育的現況與來自日本的律師們交換意見。八月間,旭田兄接獲日本茨城縣律師的邀請,請其組團前往茨城縣筑波市參加關東弁護士連合會的年會,其中研討會的主題為「為孩子的法教育」。我有幸與旭田兄及黃三榮律師共同結伴前往日本,展開一趟成果豐碩的日本「法教育」之旅。

日本近年來所稱的「法教育」,是指對非法律專業人士所進行的法律教育。法教育之所以受到特別的重視,起因於直屬日本內閣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在2001年6月12日提出的「意見書」中,建議導入類似英美法陪審員的「裁判員」制度。為使此制度能順利進行,日本律師界期望經由教育界及法律界相關人士的共同努力,積極參與法教育的工作,使學校教育中有更多關於法律的學習機會。在2002年度的日弁連(日本律師聯合會)執行部,即將「法教育」列為重要的行動方針。

在我國對非法律專業人士所進行的法律教育,習慣稱為「法治教育」。本文不打算探討用語是否適當的問題,而直接沿用我國慣用的用語。

對談前的準備

這次關弁連的年會是由日本茨城縣的律師公會所主辦,於2002年9月27日,在日本的科技研究學園都市──筑波市舉行。議程為期一天,上午是以「為孩子的法教育」為題目的研討會,下午則為有關關弁連內部事務的會員大會。筑波市在一九八五年舉行過萬國博覽會後,逐漸成為日本的重點開發城市。城市中集中了為數眾多的研究機構,它們的建築風格迥異,色彩淡雅,錯落在松林、花園之中。2000年筑波大學年還誕生過一位諾貝爾化學獎得主,為這個號稱「未來理想社區」的學園都市寫下光榮的史頁。

我們為配合大會的預演活動,在會議舉行的前一天即抵達筑波。大會工作人員約有三十人,分配工作表上寫滿了工作分配及流程表。研討會中的題目包含有「何謂法教育?」、「日本法教育的現況」、「法教育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從教育的現場看法教育」(即從學生及老師為出發點看法教育)、「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所指的法教育」、「台灣的法教育」等。受邀參與研討會的講員除關東地區的律師,亦有教育學系的教授,以及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資深顧問。

我和旭田兄的時段被分配在十二點十分到十二點三十分之間,由兩位日本律師田部、竹若,就我們在台灣進行法治教育的經驗及心得,提出問題,由我們予以回答。預演前,田部及竹若律師先將所要詢問的問題以書面交給我們。主要的問題有:我們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從事法治教育的工作中,曾進行哪些活動?台灣政府當局是否曾提出法教育的定義?我們是否曾參考過美國實施法教育的資料?運用美國教材時有什麼該注意的事項?法教育和儒家思想是否有衝突的地方?律師在法教育的過程中應該擔任如何的角色?

   第一次排演時,我和旭田兄都是即席回答,由三榮兄以日文即時翻譯,日本律師的問題則由在筑波大學研究教育哲學的林佳翰小姐代為翻譯。由於事前未經過討論,過程中顯得有些紊亂,但只見田部與竹若律師不斷記下摘要,思考對談中的要點,以便隨時調整詢問問題的方式。第二次排演時,我們直接坐上大會進行的會場──筑波國際會議場。此會場可容納1,258個座位,布置素雅大方,備有國際會議所需的即席翻譯設備,美觀舒適的程度遠勝過一般的音樂廳。對談的過程中,我看到參與大會工作的日本律師們,戴著耳機用心聆聽藉由三榮兄口譯的回答內容,讓我們更覺得此行的責任重大。當天晚上我們三人繼續就日本律師詢問的問題討論一番,直到晚上十一點半才回到大會安排的飯店休息。

第二天上午九點,兩位日本律師繼續和我們進行第三次的排練。這時他們已調整過將要詢問的問題,並將我和旭田兄前一天所提出的看法,配合問題摘要整理成兩張稿子,請我們確認問題的答案是否即是書面所寫的。那兩張稿子顯然是昨晚晚宴結束後,他們繼續趕工完成的。旭田兄開玩笑地說,這樣一來昨天說過的話今天就不能再改了。其實,我們都非常讚歎兩位日本律師安排這場對談所投入的心血,對日本人一絲不苟的行事態度更多了幾分佩服。

經過先前充分的準備,正式上場對談顯得十分流暢,時間控制地恰到好處,我們在短短的二十分鐘裏提出了最精簡的回答。

對談的內容

我們在出發之前曾準備好一篇日文文章,讓大會將這篇文章發給每個參加年會的律師。文章的題目是「台灣法治教育的現況──從民間團體的觀點出發」,內容介紹官方進行法治教育的概況,以及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參與的法治教育工作。日本律師藉由此文章了解台灣的法治教育概況後,對我們提出的主要問題如下。

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直從事著法教育的活動,請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設立的主要目的和組織架構為何?

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是由律師為主要成員所組成的團體,於一九九五年成立,主要目的是監督司法體系的運作,一開始的主要活動有法官評鑑、法庭觀察等活動。在活動進行中,我們發現司法改革的活動必須為民眾所了解,取得社會大眾的共鳴,才能使司法改革獲得生生不息的力量。有鑑於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一九九九年成立法治教育小組,希望使法治的觀念落實到社會中。

(我們此行以民間團體的身分參加研討會,日本律師在會後曾對我們自發地參與司法改革與法治教育的工作表示稱許,覺得日本律師界也應該對這方面的工作再努力。)

問:近來在日本思考「法教育」的定義時,認為法教育是「使受教者理解法基礎上的思考,針對社會所發生多樣而具體的問題擁有自行做出公正而妥當的解決時所需的知識、技能、意欲(信念)等,由此而培育理想公民的教育。」台灣政府當局是否曾提出法教育的定義?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思考的法教育的定義為何?

答:台灣的政府當局並未曾對「法教育」提出定義。我們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教育小組內部,曾討論到法治教育的內容,認為法治教育應該包含法律相關的基本制度、價值、精神,例如人權、民主、理性思考等等,以使大眾了解現代公民所須具備的法律知識及權利義務,而能參與現代社會的活動。

(三年前我們在司改會進行法治教育工作的初期,曾研討適合高中的法治教育教材,之後因幾位老師加入,我們開始著手「看電影學法律」的教材,並舉辦教師的研討會加以推廣。直到二00二年三月間因耶魯大學教授來台講授美國法治教育的經驗,我們才在小組裏開始研討法治教育的基本內涵及定義。美國曾在1978年制定 Law-Related Education Act (法治教育法),其中對Law-Related Education所下的定義是「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程、法律體系、及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為基礎的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 means education to equip nonlawyers with knowledge and skills pertaining to the law, the legal process and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values on which these are based.)日本律師所提的日本律師界的法教育定義,應曾參考美國法的定義)

問: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從事法治教育的工作中,曾進行哪些活動?

答:我們曾經帶領老師及學生參觀法院,舉辦各種司法相關主題的講座,舉辦以教師為主的法治教育研習會、舉辦民間法律學苑以傳授法律基本課程,撰寫「看電影學法律」的教案、發行雜誌及電子報等。相關的雜誌可參考大會在門口的展示。

(主辦單位在大會會場擺出美國各基金會及日本從事法治教育的相關教材,以及司改會的司改雜誌,儼然像是小型的法治教育教材博覽會。)

問:在「看電影學法律」的活動中,曾經以什麼電影作為題材?

答:例如Julia Roberts 所主演的「永不妥協」(英文名為Erin Brockovich),片中提及有關權利意識及環保觀念等議題。

(我發現田部律師對司改會曾經進行的看電影學法律的教案很感興趣,一直追問中文譯為「永不妥協」的英文片名是什麼。我當場問了來自加州公民教育中心的 Norma,才算完整地回答田部律師的問題。)

問:在以教師為對象的活動中,參加的老師們是在學校的什麼課程中進行法教育的課程?

答:是在社會科的「公民與道德」科目中教授。由於此科目與其他社會科,例如歷史、地理等不同,並不是升學考試所考的科目,這讓部分有想法而特別努力的老師可以不受束縛地從事法治教育的課程。

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組織運作是以律師為主嗎?

答:是以律師為主,並有大學教授參與。法治教育小組的成員主要是律師、高中公民教師、大學教授。

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是否曾參考過美國實施法教育的資料?運用美國教材時有什麼該注意的事項?

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教育小組成立後的頭兩、三年,我們曾經自己研究摸索適當的法治教育教材。二00二年三月間,我們接觸過耶魯大學教授 Carroll D. Stevens 先生及 Barbara Safriet女士來台作美國Law-Related Education的介紹後,開始接觸一些美國的資料。我們覺得並無法直接翻譯美國的教材以在本地使用,頂多採用其教學的方式,但須同時選擇本地的案例或具爭議性質的新聞事件,作為教材的內容。

(司改會法治教育小組在二00二年七月間,曾經參考由師大公訓系林佳範助理教授所提供的美國有關「表達自由」的教案。內容多以美國發生的案例為題材,由老師引導學生討論相關主題。我們參考該教材後都認為如果能將台灣本地的案例精簡且白話地編成教材,讓老師帶到課堂上,應可將法治教育引領到另一個境界。其後民間司改會便在北、中、南部舉辦了三場名為「“言論自由”的本土教育」的法治教育研習會,邀請學校老師一同來分享司改會研發的成果。

問:台灣和日本都同受儒家思想的影響,都是以設身處地為人著想的思惟方式來解決紛爭,如此一來,法教育還有必要嗎?法教育和儒家思想是否有衝突的地方?

答:關於法教育和儒家思想的關係,我們認為儒家思想是發展自傳統的中國農業社會,並不處理工商社會發展後所衍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兩者發展的背景並不相同。我們身處在現代工商社會,即需要倚賴現代的法律以處理社會中複雜的人際關係,因此有接受現代法教育的必要。此外,儒家思想主要是關於人們內在修養的準則,現代法律則是關於人們外在行為的規範。當現代法律劃定某人保有某權利時,個人可以依照其良心的判斷決定是否行使權利,與儒家思想主張個人謙益的價值觀仍有相互調和的可能,並不必然有矛盾衝突。

(第一天晚宴後,我和旭田兄及三榮兄深深感到預演時對此問題並未能提出明確簡要的答案,於是在晚間十點鐘展開內部的討論。基本上我們認為儒家思想與現代法律的價值觀存在相衝突的地方,實在無法在短短的幾分鐘內回答清楚,上述簡短的答案是經過一番討論後才決定的。)

問:律師在法教育的過程中應該擔任如何的角色?

答:我們認為律師在現代社會中負有保障基本人權及維護社會正義的職責,就社會的法教育當然負有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具體的作法上,律師界應該配合教育界研發正確的法律教材及教法,使正確的法律知識與價值為學生所了解,並能在實際生活中實踐出來。

    負責聯繫的後藤律師私下告訴我們,日本最近研究法教育的議題雖然時常參考美國的資料,但許多人認為美國社會與東方社會有截然不同的價值觀,對美國的法教育仍多少有些抗拒。這次研討會便是希望能聽聽同是受到儒家思想影響的台灣,在實施法教育時的相關經驗。

    研討會結束後,許多日本律師都驚訝於台灣竟有律師組成的團體,曾參與這許多有意思的法治教育活動。日本律師們還與我們相約來年在台灣相見,繼續就法教育的議題多作交流。

美國公民教育中心

大會在舉辦此次研討會時,同時邀請美國公民教育中心(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的Norma Wright女士介紹美國Law-Related Education的情況。公民教育中心位於洛杉磯附近的Calabasas,過去曾在加州律師公會的支援下共同開發Law-Related Education教材。其至今所研發的教材包含公民教育相關的憲法、法律、公民德行等內容,是美國西岸發展Law-Related Education的重要機構。

在第一天參加大會舉辦的晚宴前,我有幸與Norma談話。她問道,我們在台灣進行的法治教育為什麼不從幼稚園就開始。我回答,我們參與的民間團體的財源及人力都極為有限,目前只能從最容易著手的高中階段進行。不過平心而論,我們目前對幼稚園及小學階段的法治教育也並沒有清楚的概念。

Norma 熱心地告訴我,他們已發展出一整套可適用於幼稚園到高中學生的教材。以教授「分配的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為例,幼稚園的教材是以小熊為主角的兒童故事,談到小熊家族應該如何公平地分配蜂蜜給家族成員。給高中生的教材則可以社會上的公共事務,例如繳稅、申請入學許可等實例來說明。Norma在美國從事Law-Related Education的工作約有三十年之久,她表示美國的教材可作為其他國家的參考範本,以節省研究摸索的時間。並表示如果我們需要,可寄一套樣書給我們。

在大會的研討會結束後,Norma 受筑波當地教育研究機構的邀請,參加一場約十餘人參與的座談會。她提到美國目前有好幾個基金會在從事Law-Related Education的工作。Street Law(生活法律)的教育內容較偏向現實生活,公民教育中心的教育內容較偏向抽象理念,介於兩者之間的教育題材則是如Constitutional Right Foundation(憲法基金會)所實施的憲法教育課程。從事Law-Related Education教育工者都深怕,如果沒有持續對下一代的教育多加努力,美國兩百年來所辛苦建立的民主制度恐將不能長久維持。美國政府對此也感同身受,所以在編列大筆預算於國防武器上的同時,也不忘投注經費在民主法治的教育上。

回台灣後我再與Norma聯繫,果然收到公民教育中心寄來的教材。這兩套教材分別是「Citizens and Constitution」(公民與憲法)及「Foundation of Democracy」(民主的基礎)。其中以「民主的基礎」教材最令人印象深刻。這套教材以Authority(權威)、Privacy(隱私)、Responsibility(責任)、Justice(正義)為主題,發展出一套從幼稚園到高中的完整教材。Authority(權威)是指運用權力者應具有正當合理的權力來源,民主社會中的政府機關、法律,都是具有權柄者運用權力的結果,權威有存在的必要,必須受到尊重,但也有其限制。Privacy(隱私)在介紹個人人格發展中保有隱私的必要,從而教導學生尊重別人的隱私,這部分與人權教育中教導人們「尊重自己,尊重別人」較為相近,許多基本人權的保障也都源自於個人隱私。但個人隱私並非完全沒有限制,例如為了安全的因素,個人的隱私常會受到限制,這便是法律人最熟悉的有關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如何相互調和的問題。Responsibility(責任)則教導人們必須承擔各種責任,才能使團體的機能順利運作。個人在家庭、學校、社會中都有不容推卸的責任。各種損害事件、公共事務的進行,也都需要有人負責善後或推動。Justice(正義)則分有distributive justice(分配的正義), corrective justice(匡正的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程序的正義)等三部分。當團體中有某些利益(例如獎勵、工作機會)或負擔(例如家務、稅收)需要分配時,就涉及分配的正義的問題。當發生某人做錯事(例如搶奪他人財物)或某人受到損害(例如個人用品被別人損害)時,為使結果得到公平的處置,就涉及匡正的正義的問題。當人們要蒐集資訊或作成一項決定時,所採取的步驟程序是否妥當,即涉及程序的正義的問題。這部教材的小學部分曾由日本筑波大學江口勇治教授指導下,完成日譯本(日譯本書名:我們與法,現代人文社出版)。

「民主的基礎」教材用貼近各學齡學生的生活事例,以引導學生了解相關概念。以幼稚園教材中提及程序的正義的內容來說,故事是學做餅乾的小熊被懷疑偷吃餅乾,糕餅老師覺得應該審慎地查明來龍去脈,以免小熊受到誣陷。老師於是從糕餅教室的蛛絲馬跡查得另有別人拿走餅乾,以正當的程序解決問題。以小學的教材為例,程序的正義單元列有相關的情境供學生討論,其中的一個例子是,某一天上體育課,老師因為班長提議打排球,即因此決定上排球課。但其他幾位未被徵詢意見的同學則表示,他們很喜歡打籃球,但是老師根本沒有問過他們的意見。藉著這個例子,學生可討論體育課的上課內容應如何決定才比較公平,以符合程序的正義。到初中、高中的教材,則以執法機關無充分的證據或理由逮捕路人,或未經公開審判而入人於罪,討論程序的正義的內涵。這套教材探討法律相關的概念,但在文字之間卻不見令人卻步的法律規範,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個直指相關概念的案例事實。這或許是美國身處在案例法(case law)背景下,實施法治教育的當然方法。我國法律人深受成文法法體系的影響,談法治教育總不離法律規範或相關的抽象概念。美國教材的表現方式實值得國內法學界與教育界共同學習。

日本律師界的努力

   我們在初抵達大會現場時,獲贈一本由「關東弁護士連合會」為了這次大會所編集完成,標題為「法教育」的書(現代人文社出版)。內容包括法教育的定義、目的、必要性等的探討,美國各團體實施法教育的概況,日本實施法教育的概況,這部分包含學生對重要法律觀念的認識、老師對法教育的想法等調查訪談,書本最後並提出日本往後進行法教育的方向及內容,全書共計約兩百頁。我曾請教過田部律師,得知這本書是在六個月內動員約二十名律師所完成的。為了對美國法治教育的現況多作了解,並完成書中有關美國法治教育的現況介紹,日本律師界並在二00一年十一、十二月間派員前往美國,參訪相關機構進行法治教育的實況。近來亦有日本律師集結法律界與教育界人士,組成一法教育網站(全法教育,www.houkyouiku.net ),藉以傳遞法教育相關資訊。我們在台灣從事法治教育多年,從來無法動員足夠的人力完成內容如此深刻的成果。這不禁令人想起日本明治維新時那種全國動員,劍及履及的改革決心。

此行所感所思

還記得研討會結束的那天晚上,我們在幾位日本律師的盛情邀請下,參加大會晚宴後的二次會。在一家燈光昏暗的日式居酒屋裏,擠滿了我們一群剛完成研討會,心情終於放鬆的律師。二十幾個人在狹小的空間裏,喝酒吃菜,聊天聊地,每個人都不知不覺地扯著嗓門說話。我和旭田兄透過林佳翰小姐的翻譯,同樣和日本律師們陶醉在酒酣耳熱的熱絡氣氛裏。準備離開居酒屋時,我們和他們一一握手道別。走到門外,又見眾律師紛紛走出來,在我們臨上林佳翰小姐的車前,又一一和我們握了一回手。在我們到往東京的巴士站等車時,仍有幾位律師陪著我們等車。對日本律師們的熱情款待,令我們感到有些飄飄然而不知所終。所幸酒醒時分,回到台灣,我們還記得分派工作,繼續進行法治教育的推廣工作。

我國與日本的法律制度同樣承襲自西方的現代法律制度,然而這些現代法律制度所根源的社會倫理價值,諸如尊重人性尊嚴、公民意識、權利意識、理性互動等,並無法藉由承襲法律制度的方式即在社會中生根。我們社會大眾在公共領域另有一套倫理價值,諸如強調尊卑、講究人情、常常羞於講權利,不然就是為爭利益而毫無分寸。法律制度藉由專業的法律人,固然能夠進行專業的運用,但社會的倫理價值與國家的法律制度,價值差距頗大,人民置身在社會中不易對法律制度產生認同感,在政治民主、司法公正等問題上,常淪於少數團體的操弄,人民時有使不上力的感覺。長久之後對凝聚社會共識、促進社會和諧,都將造成深沈而無法估計的傷害。推動以現代法律倫理為主的公民法治教育,實是我國往下一世代邁進所不容忽略的問題。

從日本律師界為孩童的法教育舉辦研討會,並遠赴美國取經,吸取美國的經驗,令人深感日本律師界對法教育投注的心力,也體會到對非專業人士的法治教育實是一門尚待發展的專業。我國中小學校提及法治教育總不忘以防制青少年犯罪為主要課題,實施法治教育的方式除了公民課本中有限的法律介紹,便是仰賴有限的法學教授、律師、法官等,到學校進行蜻蜓點水式的演講。然而,現代法治觀念不只是一種知識,更是一種必須落實在生活中的價值,沒有深入各項主題思考的教材,沒有在生活中體現法治精神的教育環境,都無法達到法治教育的成效。這項法治教育的建構工程,對我國的法律界與教育界都是陌生的領域,全新的挑戰。對法律人而言,必須跳開法條的束縛,選擇法律所根源的價值觀念,找出貼近相關觀念的事例為題材。這必須具備法學緒論、法理學(或法哲學)的基礎知識,才能作到盡善盡美。對教育界來說,必須在現行教育體制的基礎下,有系統地納入相關教材。第一線的教育工作者更必須重新學習相關知識,教育行政工作人員並應努力依現代法律倫理,造就符合法治精神的校園環境。法治教育涉及法律、教育專業的重新組合,是我國培養新世代公民社會所不容忽略的工程。

台灣近幾年來歷經經濟的突飛猛進,政治的民主改革,但現今我們對社會現狀卻時時感到不安。人民對政府公權力時有懷疑,民意代表、政黨常堅守自己的立場各說各話,人民對人權價值的體驗尚待加強,法治社會所重視的公民意識、人權價值、理性互動、社會正義等觀念,難以出現在公共議題的討論中,社會共識的凝聚對台灣社會似屬遙不可及的目標。看到居於亞洲先進國家的日本,尚且須動員龐大的人力從事法教育的推廣,台灣的政府及民間團體如果不再加強法治教育的廣度及深度,恐怕今日的成就過不久即成為昨日黃花,屆時只能看著別人的成就而空留遺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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