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小學生學習程序正義?

如何讓小學生學習程序正義?

以「民主基礎系列教材」為例          

講師: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林佳範
時間:2011年3月31日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內容:2011年台北律師公會法治教育種子律師培訓研習(第三場)

        各位律師還有兩位老師,很高興我們每年都在這裡辦這個培訓。每年都有新律師、新臉孔的加入。我想法治教育的推動是需要法律人的參與。希望大家未來對於法治教育能一起進一份心意。今天討論的主題是程序正義。過去兩周,各位都已經看過我們的教材,可以發現教材內容中沒有引用任何法條,訴諸的是更根本的、更生活的一些關於公平、合理的探討。

        關於程序正義的部分,最近有幾個議題受到討論。第一個是中田英壽的義賣品事件。最近日本發生了世紀大地震,台灣也發起了義賣活動。其中日本足球明星中田英壽也慷慨的捐出球鞋及一些球衣作為義賣品項。最主要的是,在這個義賣活動中,主辦單位可能是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沒有經過一個程序,就讓在場的人是直接買下來,隔天馬上就有網友在討論。這樣的一個議題,特別點出了所謂「程序出現了嚴重的不正義」的觀念。事件後續發展是,主辦單位重新將中田英壽的球鞋上網拍賣,過程中也出現了惡意投標的情況,最後以一千萬成交。這個事件凸顯了程序正義在生活當中有很多面向,大家都應該多注意程序上的公平性。

        新竹國三女學生遭一群高職夜校生霸凌的案件也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特別是在網路上也發起了人肉搜索的的情況。在蘋果日報社論中,特別點出網路人肉搜索的兩面性。好處是,公民參與的社會集體糾舉壞人,具有鞏固社會秩序的效能;壞處是,在專業司法介入前,受害者可能已被網路冤屈,造成名譽受損。特別是晚近這樣的趨勢似乎越演越烈。不管是發生在雲林性侵殺人的案件。大家透過網路表達對事件的關心,但未審先判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凸顯了我們的社會欠缺「程序正義」的觀念,也顯現了今天討論主題的重要性。

       在過去,同樣問題就已不斷出現,在校園中也可見。台中市一位國中生家長向自由時報投訴,不滿三年級美術班導師的女兒在自己班上,「母女同班」母親不避嫌打女兒的成績,已影響免試升學的公平性。他發起家長聯署,也在親師懇談會上公開抨擊。這個新聞凸顯了程序正義的問題隨處可見,校園中也會有這樣的面向,需要大家關心。特別是關係到升學,大家都會特別重視公平與否的問題。在司法上應該更重視程序正義的問題。但往往在遇到重大事件時,法律相關人員也會忽略程遇正義。2007年在台南縣發生了高速公路槍擊案,有員警受到槍擊。在這樣的氛圍下,台南縣警察局逮捕了嫌疑犯。一名中度智障者陳榮吉,僅因被槍擊警員的片面指認、無律師陪同偵訊的情況下,即遭警方逕行逮捕、檢察官聲押、法院聲請羈押,後來發現才抓錯人了。這就更凸顯了程序正義這樣的觀念,相關司法人員更需要了解及重視。在制度上及人權人權保障角度,為了避免誤審、誤抓的情形出現,在相關制度設計上都有一定規範。例如一是,智障者於偵查中、審判中應有強制辯護制度落空;二是,警政署規定的真人列隊指認制度落空。這在程序正義的規定都有相關的制度。三是,先有證據再抓人的人權法治制度落空。顯然這個證據在哪裡?甚至,檢察官聲押、法院在審理時,理應為維護人權,應該很審慎的看待相關證據再作判決,可是都落空。我想這個更凸顯了程序正義在我們的社會中需要被提醒、重視。

       接下來要跟各位介紹要怎麼跟小朋友講解程序正義。我們期待各位能跟老師講解程序正義的觀念及想法。這邊所講的正義不是所謂的義氣,而是緊扣著如何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斷。程序正義拆開來,可分為程序及正義兩個部分。「實體決定」可能是一個匡正的決定,也可能是一個分配的決定。在決定的過程中,可能是在資訊的收集、作決定的本身,都需要注意到所謂的公平、合理的面向。正義的概念,我們可以找到大法官在釋字641號中,針對違反菸酒規範的相關處罰。在其中有特別提到,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情況之程度,及個案情況相關情狀者,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從這號解釋中,大法官所講的這個個案的實質正義,是希望我們就個案的實際狀況用比例原則。什麼是比例原則?就是依目的、手段、結果,來作合理性的一個判斷,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

        從法體系中所講的程序正義中正義的概念,應與本套教材所講的相同。基本上就是要求公平,合理。用專業的法律術語就是比例原則。這個程序正義,如果透過剛才的影片來看,他給小朋友的觀念也是非常基本跟簡單的:就是在作實體的決定之前,在程序上要公平合理。而在程序上大概就是兩個面向:在收集資訊跟作決定的過程要公平合理。

        如果要用更專業的法律用語來談程序正義,從憲政等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來看,那就是發展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或許可以跟老師更進一步的延伸去談。在釋字384號中,針對檢肅流氓條例,大法官肯定在國家的憲法體制中,正當法律程序也是我們在程序方面、保障維護人權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所也在這裡也用了「程序規定,實質正當」的用語,程序正義在憲政中也佔有一席之地。所謂的「正當程序」的概念其實是源自於英美法系,特別是美國憲法中發展出來的。孫森炎大法官在釋字481號協同意見書中指出,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可溯自英國的大憲章,後移植至美國。美國憲章修正第五條及第十四條分別規定,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財產。無論何州,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英文稱為 due process of law。

        正當法律程程序作為憲政的原則,應用在所有的法體系中,只要是我們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會去剝奪到人民很重要的生命、自由、財產時,都要有正當程序的一個要求。而不同的處份,對於不同權利的剝奪的侵害性是不一樣的,正當程序的要求也會不同。釋字491號針對公務員考績的部分,大法官要求在作成處份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份前並應給予受處份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份書應附記理由,並註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這樣才符合程序正義原則。另外釋字396號,為更進一步針對人事懲處案的審議。特別針對設立在司法院、公務員的懲戒委員會,也凸顯了在司法進行的正當法律程序,有更進一步規範。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懲戒人最後陳述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這些都是很重要且基本的。今天談的主要是將程序正義延申至很根本的法律層面上。釋字582號刑事被告之詰問權,其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其該等權利之一。這個是一些基本對於刑事的程序中,對於共同被告我們應將其視為證人,進行詰問。釋字582號建立了公訴證據若沒有經過詰問,是不符合正當程序的。這個其實和我們要跟小朋友談的程序正義,其實是一脈相承的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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