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學生可以拒簽悔過書嗎?

Q:學生考試舞弊被老師查獲,是否應要求舞弊學生於「悔過書」上簽名?若學生拒簽時,應如何處理?

A:「輔導管教書」若已經詳細記載學生考試舞弊的經過詳情,可以要求學生簽名以示負責。應注意的是,學生並無簽名的義務,簽名也與是否真有考試舞弊無必然的關聯。因此,老師無權強迫學生簽名。但是,無論學生是否簽名,老師均可依法進行懲戒程序。

法律觀點

參考「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5點規定:「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即在提醒老師們應儘可能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避免讓老師單方面認定學生有犯錯。但如果學生已經寫下「悔過書」(相當於「自白書」)承認作弊,卻又拒絕簽名,又該如何?就這一點而論,即使刑法上的自白本身也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所以,若學生拒絕於「悔過書」上簽名,也不會影響他作弊的事實;反之倘若學生並無舞弊情事,也不會因為他簽了名,就認為他有作弊。因此,學生若願意簽名並無不可,不過,基本上縱使學生不簽名,也不會使得獎懲程序不能發動。

教育觀點

其實,老師一再的要求學生簽名,可能暴露出一個心理上的弱點,就是當老師指控學生舞弊時,自己似乎毫無信心,很害怕學生否認,學生一否認就好像是老師誣賴學生,因此無論如何要叫他簽名。因此,學生若有舞弊情事,老師應該將舞弊之情形詳細記錄並清楚載明事件的始末。如果學生否認舞弊,那麼大家要面對的問題是:到底是要相信老師或是相信學生?若大家不相信老師說的話,表示這位老師的公信力很差,那他自己可能也要檢討了。

考試舞弊有許多不同的態樣,有的是夾帶小抄,這是有物證的,老師應該要蒐集物證;若是沒有物證的,比如說是偷看前後左右同學的答案,像這類情形要證明學生作弊且使他承認較為困難。因此,當老師發現學生左顧右盼時,可以考慮站在他的面前,使他沒有辦法舞弊,這樣,整個事件就可以落幕,因為已經達到嚇阻的效果了。倘若老師想要進一步糾正他的錯誤行為,因為沒有物證的關係,學生可能會矢口否認舞弊。因此,學校若沒有把握讓學生坦承不諱時,那就必須慎重考慮是否要再大費周章的懲處學生。

老師應該要向學生強調的是,太重視或太不重視考試的結果,都是不健康的心理狀態。學生面對考試時會緊張是難免的,但是,患得患失卻沒有必要。因為考試的本質與目的是評量,是作為檢討改進學習方式的參考。因此,以虛偽造假的方法所得到的成績,並無法證明自己真正的實力,或是獲得什麼長遠的利益。「考試舞弊」這種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行為,反而會在自己的人格留下難以磨滅的污點。

處理建議

學生犯錯而要求學生簽名,其性質類似刑法上的「自白」。自白本來就不能做唯一的證據,而且學生可能也會說是被老師強迫而承認的。所以,事實上簽名應該不是絕對必要的動作,學生沒有簽或拒簽,老師一樣要做事實的陳述。因此,老師應該盡可能的蒐集人證與物證,以避免無謂的糾紛。

延伸思考

教學的基本模式是教學目標→學前評估→教學活動→評量,而評量的結果必須不斷地回饋到前面三種教學歷程,以作為檢討改進的參考,由此可見評量的重要性。所謂的評量,是指運用科學方法與技術,蒐集有關學生學習行為及其成就的正確資料,再根據教學目標,就學生學習表現的情形,予以分析、研究和評斷的一系列工作。因此,在整個教學歷程中,評量是承接轉合,非常重要的關鍵部分。

在多元智慧的思考模式下,發掘學生的專長與潛能,使其達到自我實現的目標,是所有教育活動中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傳統的紙筆測驗往往已經被多元評量的方式所取代;而「用分數論英雄」的偏見,更應該被徹底打破。如果老師與家長率先打破分數的迷思,學生對於考試就能建立較正確的觀念,相信考試舞弊的情形會就會大大的改善。

本文摘自《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此書收錄多篇校園法律實務與理念的文章。(購買方式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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