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學生發生疑似霸凌事件,學校及老師應如何處理?
A:學校及老師發現學生有偏差行為,發生疑似霸凌事件時,應審慎評估並積極處理,尤其應注意若屬依法應通報者應儘速於時限內依法通報。
法律觀點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趨多,以及陸續發生了幾件新聞矚目的校園霸凌事件,100年11月9日新修正的《教育基本法》第8條增訂了國家應保障學生不受霸凌行為侵害之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訂定霸凌行為防制機制等相關事項的準則,以保障學生的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學習權,確保教育核心價值。
教育部早期訂有「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100年9月16日臺軍(二)字第1000151541號函修正,含「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作為學校及老師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依據,其後更在101年7月26日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作為各級學校防制霸凌及處理霸凌事件的依據。
依照現行校園霸凌事件防制準則,老師發現學生有偏差行為,應經過老師初評是否為疑似罷凌事件,然後由防制霸凌因應小組進一步評估確認(該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含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人員等)。若經評估確認若屬霸凌事件,則要啟動霸凌防制輔導機制,針對加害、受害及旁觀學生進行輔導。若霸凌情形嚴重,轉介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屬情節嚴重個案,並應通報警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處理程序詳參「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而且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被霸凌至身心虐待之程度,校長及老師知悉而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至遲於24小時內通報者,除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處以罰鍰,另校長及老師分別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也可能受到相當的行政懲處。
教育觀點
霸凌,是兒童人格不成熟與教育的問題。從心理上誤解、偏見與歧視,演變成關係上對立、緊張與排擠,進而言語上羞辱、威脅與騷擾,甚至到行為上的強制與肢體傷害。在對策上,應以校園預防性的教育手段及早介入,來避免傷害的擴大和引進司法的處遇。簡單講,預防應勝於治療。在友善校園的營造上,學校、教師、家長,應組成學習與改善的團隊,一起面對校園的霸凌問題,有清楚的共同目標、責任分工、執行步驟,從透過課程與教學、班級經營、輔導管教等面向,擬定具體的對策,切實地實施,並定期的檢討改進策略。
處理建議
首先,在課程與教學的部分,教師或學校若覺察到學生,針對包括體型、身高、種族、性別、性傾向、性氣質、社經背景、成績、身心障礙等等有認知的偏見或歧視,即應實施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使其理解認知的盲點,並能平等地相互尊重與對待。以校園最常見的口頭霸凌為例,學生往往認為其僅是在開玩笑,而未能理解同樣的話語,亦可能傷害到別人,且其對別人的誤解或偏見,是不公平的對待。
再者,在班級經營或輔導管教上,學校或教師若發現有學生之間發生紛爭或有人際關係上的對立與緊張,應適時的介入化解,以避免進一步的衝突。校園裡常見的同學被猜疑是密報者、情感上爭風吃醋、借東西不還、口頭的衝突、成績的競爭、行為上的誤會等等,都可能造成學生間的對立與緊張。當然也可能是個人的生活習慣不佳、人際互動的能力差、人緣不好等所造成,老師應針對各種衝突與緊張等不同的成因,施以不同的輔導與管教,幫助同學學習友善關係的建立與人際互動的技巧,及養成和平理性、公正公平的化解紛爭之技巧。
延伸思考
「霸凌」這個用語是來自英文「bully」的直譯,在國外文獻的討論上,校園霸凌定義上除了是指學生遭受其他學生的欺負、故意傷害的行為外,其中一個重要的點是這個行為是持續的,也就是被霸凌的學生總是一再地遭受欺負,卻沒辦法保護自己。霸凌會嚴重傷害兒童心理,妨礙其人格、身心發展。學校及老師在遇到校園內疑似霸凌事件,固然必須提高警覺來觀察、評估,但也必須注意到不要將所有的偏差行為都放大為「霸凌事件」。校園內學生間相處本就會有爭執,這也是學生在成長過程中必須學習的人際課題,如果把偶發的爭執、打架事件未經詳細評估就擴大為「霸凌事件」,啟動霸凌防制機制,甚至送交校外單位,例如:司法機關等來解決,不但失去教育應該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的目的,且對學生產生標籤作用,對學生之身心傷害甚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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