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基礎》律師晨光入班心得-晨光中説理也講禮:江昭燕律師

作者: 
本會晨光律師/齊呈聯合法律事務所 江昭燕律師

 

剛執業時,接手老闆交辦的毒品案件,一位20歲出頭的年輕人,坐在法庭外的椅子,聽著我分析案情,簡短地跟我說謝謝後,雙手十指緊握,眼睛視線望向地上許久。這位年輕人另外涉嫌槍砲彈藥及傷害,而他沒有問我常見的難題:律師,有沒有可能無罪?我可能會被判多久?只是安靜地等開庭。沉默的氛圍,與其他等待開庭的人的交談聲,顯然是平行時空。這讓當時還是菜鳥律師的我感到無力,難道只有在案件發生時,才發現我們與法律的距離,如果那位年輕人剛走錯路的那刻,能停下來想想,或許走不一樣的道路。

 

我的小兒子目前就讀小學五年級,常會分享班上發生的事,玩鬧、受傷或罵髒話等等,身為一個法律人,聽完後就開始分析可能會觸法的行為,是傷害、公然侮辱、竊盜……,腦中浮現那位坐在法庭外的椅子等待開庭的年輕人,於是,千叮嚀萬交代兒子,要注意自己行為,要尊重他人,但是看到兒子的害怕眼神,我好像恐嚇了自己小孩。

 

Q:學生在課堂上可以用手機偷拍老師嗎?

Q:老師是否可以禁止學生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裝置,針對教師的教學活動照相、攝影及錄音等?

法律觀點

    學生在學校使用手機、數位相機或錄音筆等電子裝置紀錄老師授課內容,再回家重覆播放,以增進學習效果,既然有助於教育目的,不論是家長或學校老師都樂觀其成,原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必要。然而,學生攜帶這些電子裝置到校,有時在上課期間使用手機跟同學互傳簡訊,影響上課秩序,有時在下課期間攝錄老師或同學的私人活動,甚至捉弄同學,各種情況不一而足,未必都與教學活動全然相關,甚且造成校內學生之間、師生之間衝突頻生,學校老師應該如何看待與處理,才能兼顧教育目的及學生權益,確實值得探究。

Q:若老師確有必要搜查學生書包,應注意哪些事項?

A:老師若要搜查學生的書包,應有明確之理由,不能是無目的的任意性搜查;如果確有實施搜查之必要,最應該注意的是,一定要有學生代表或其他老師在場共同實施。

法律觀點

        基於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與隱私權,任何不依法令而無故搜查他人物件或身體之行為,都是對於人權之侵害。事實上,目前並沒有任何法令明文允許老師可以搜查學生的物件。

         不過,由於教師法第17條第2項授權各項訂定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因此各級學校如參照教育部所定「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9點有關搜查學生的規定,而訂有相關或類似規定,老師即可在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等不得已之情況下,基於教育之目的對於學生作出合於法令的搜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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